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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一 法的基本知识
学习目标:
知道法的本质、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法的作用和表现形式。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关于法的概念,在法学发展史上,法学家、哲学家等社会理论学家从无数方面进行阐述,见仁见智,至今没有定论。在中国,古代“法”与“律”常分开使用,最初词意不同,法从刑,律以定分止争,两者在使用中渐渐含义趋同,但直到清末明初,受日本的影响,法律一词才出现。在西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正义、权利相通,此外还具有规则的含义。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法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变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研究角度都给法概念的诠释增加变数,要正确阐述法的概念,必须首先界定研究的范围,不能泛泛而论,只有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正确的抽象出法的概念。有鉴于此,我们确定本书要研究的法,是指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特别是国家产生以后的法,即国家法。
在法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自由说、事物性质说、民族精神说、利益说等唯心主义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说认为,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根本利益的反映,包括统治阶级意志和法本身都要受到该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综上,可以得出法的概念:法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区别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主要有: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
法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技术和行为规范,并以行为规范为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外在性,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外在的行为,法通过具体地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从而给人们的行为划定一个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与法不同,道德、宗教、礼仪等则具有内在性,重在约束人们的内心。
2、法来源于国家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作为历史的产物,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和认可,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法的行为;认可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