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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排放标准是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是依法制定、强制实施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因此,排放标准是对污染源进行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都是在现实条件下可量化、可测量、可核查的内容。由于污染源的实际排污行为具有多样性、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以及受到排放监控技术适用性、实施和监管成本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实际存在的排污行为和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尚难采用制定和实施排放标准的方式加以控制。而排污行为是影响环境质量状况的重要因素,对排污行为进行监督、限制和规范,是保障环境安全的必要措施。为切实防范环境和健康风险,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现就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参照实行。
一、进一步明确排污者的环境保护责任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污染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无论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是否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排污者都应对其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责任。排污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排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