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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催生环境税 需建立综合性环境税收体系

2016-01-08 14:013090一财网

最近,雾霾在北方是越来越严重了,环境问题成为压在人们心口的一块大石头。笔者认为,政府在努力治理环境问题时,可以考虑税收所能发挥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运用税收去激励约束节约资源,促进环保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手段。截至2012年底,OECD国家中有19个国家对废气排放征税,25个国家对废水排放征税,23个国家对固体废弃物征税,11个国家对噪声征税,5个国家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大多数OECD国家的环境税总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3%间,平均为2.3%左右;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5%~8%间,平均为7%。

从人均环境税收入统计看,OECD国家的平均值在800美元左右。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环境税收问题。2015年11月,15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出席了巴黎全球气候变化大会,并达成巴黎协定,显示了国际社会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共同重视应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和决心。

环境税是环境税收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税种,又被称为生态税或绿色税,主要通过增加排污者的排污成本,使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促使厂商减少污染,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也会使社会资源由高污染行业转向绿色产业和高效能产业。

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环境税,仅是征收排污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设立于1982年,以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收费对象,收费的依据是根据排放物种类和污染程度的不同,目的是筹集环境治理所必需的资金。

收取排污费一方面能够筹措治理污染所必需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排污者的排污成本,减少污染。2015年6月,我国曾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拟在排污费的基础上,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弃污染等排放征税。由此可见,我国离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日期已经不远了。

然而,是否开征了环境保护税就能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呢?其实不然。除了税收以外的治理环境手段,单就税收本身而言,还需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环境税收体系。这个体系至少应包含三个部分:

一是在生产环节的征收。主要通过资源税的改革,提高一些资源品的资源税,实现高能耗高成本,最终促使一些能耗高的企业节能减排或转向能耗低的行业,实现产业结构转型、治理环境的目的。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正从两个方面着手:将更多的资源品纳入征税范围;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量,从而实现资源税在环境治理中产生作用。

二是对排放的直接征税。其中,以上所提到的环境保护税便属于这类税种。但污染物是多种的,目前我国基于排污费进行的环境税改革,仅就工业废气、废水排放量和固体废弃物等的直接排放进行征税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未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尤其对于碳排放不应游离于环境保护税的体系之外。

三是在消费环节的征收。主要通过消费税的改革,对成品油等能源产品的征税,实现高消费高成本,最终引导社会节能环保,改善环境。显然,消费税的改革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目前,我国已通过逐步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对电池等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来促进环保。

当前,要建立这样一套环境税收体系有着许多现实的困难。其中,如何协调税费之间的关系最为突出。

根据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清费立税是主要的思路。然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其收取的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税收管理。因此,费改税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涉及收入的重新分配,所以改革的力度很大,难度也很大。在建立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时,需要对所有涉及资源、排污、环境的费进行梳理,逐步将其纳入到税收的体系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为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因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研究出符合我国发展的环境税税制及配套政策,实现“十三五”规划的预期目标,是有现实操作性的。

首先,应尽快实现由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的转变。目前,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收费标准偏低、收费可以转嫁、公正度与透明度受质疑等问题,并且排污费在我国属于地方行政性收费,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保障,因此,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更有利于其发挥抑制污染的重要作用。

其次,应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例如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增值税中对污水处理免税、对废旧物资再利用减免等条款,实际上也体现了保护环境的理念。

最后,我们也要清楚地知道,环保并不仅仅是依靠相关的环保部门和税收部门来达成的,更需要人们的自觉性和环保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改善环境的目标。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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