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广西财政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决定从2015年起对我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关于完善广西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起对我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2006年起实施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促进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长期执行,实际形成了鼓励购买和使用燃油公交车、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不利于优化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不相符,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通过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一方面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一)总体思路。
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循序渐进,分类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调整现行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在中央研究出台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前,我区用气公交车与传统汽柴油车享受同等的补助政策。
二是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规模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三是分类实施,循序渐进。中央对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因税费改革产生的补助(即2008年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对因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形成的涨价给予的补助,以下简称费改税补助)和成品油价格上涨产生的补助(以下简称涨价补助)区别对待。费改税补助,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予以保留。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挂钩,补助金额逐步减少。
四是绩效考核,有奖有罚。对各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广西完成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给予相关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广西未完成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相应核减相关设区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减成品油价格补助。
三、政策措施
(一)调整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1.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费改税补助作为基数保留,不作调整。2015-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予以保留,暂不做调整,即中央核定我区2015-2019年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费改税补助资金基准数为10,975万元,根据中央核定基数,相应核定各设区市费改税补助资金基准数,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件1-1。
2.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2013年作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即2015-2019年,中央核定广西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金额分别为33,174万元、27,320万元、23,417万元、19,514万元、15,611万元。根据中央核定金额,分配各设区市涨价补助金额详见附件1-2、1-3。2020年以后根据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确定。
(二)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各设区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按国家要求必须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在广西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前提下,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以下简称目标任务)市下达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由自治区在完成目标任务市中统筹分配,不再下达给未完成目标任务市;当广西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相应扣减其成品油价格补助(包括涨价补助及费改税补助,下同),直至完全弥补我区因未完成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被中央扣减的涨价补助数额。扣减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作为对完成目标任务市被中央扣减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的适当补偿(广西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考核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另行制订)。
(三)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使用。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中车辆注册登记认证、合法有效的公交车辆数、车辆配置及实际提供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的情况为依据进行分配。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四)在确保全区每年完成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的基础上,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2015-2019年,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设区市,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4)。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广西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时,对完成目标任务市给予城市公交运营补助;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的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在完成目标任务市中统筹分配,不再下达给未完成目标任务市;广西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时,通过扣减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来弥补已完成目标任务市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按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附件1-4)执行。2020年以后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成本变化及优惠电价等因素调整运营补助政策。
(五)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监管。
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给予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安装北斗或GPS车载定位系统,有条件的设区市纳入行业或者政府信息管理监控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获得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实际运营里程和真实运行数据。
四、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将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即:
1.年初预拨。中央财政将广西应享受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预下达我区后,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各设区市分配的费改税补助金额和涨价补助年初预拨金额详见附件1-1和附件1-2)。
2.年度清算。在国家有关部门对广西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后办理清算。即:
(1)广西完成推广比例要求的,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清算广西当年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20%的涨价补助资金)后,根据各设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与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清算上一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核查广西未完成推广比例要求的,相应扣减各设区市上一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
3.具体的申报、核查程序以及时间要求如下:
(1)由设区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使用数量、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及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于每年2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
(2)交通运输厅收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无误后,将全区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数量、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等情况整理汇总,报送至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交通运输厅将审查审核情况及全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财政厅、审计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4.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包括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后,会同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时下拨资金。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自治区财政根据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兑付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即:
1.在每年5月底前,财政厅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的设区市,根据其以前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正常营运(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附件1-4中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给设区市财政部门,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预拨资金一并下达。
2.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的设区市当年新投入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财政厅将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一并下达;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拨付。
(三)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公交运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与其他考核指标挂钩扣减。
五、保障措施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涉及城市公交企业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实施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油车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市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以设区市为单位实施,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分工协作,共同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厅商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制订政策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等。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各地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工作的考核、监督与指导。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政策宣传。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四)维护行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公交行业动态信息监控,及时掌握改革动态;要充分考虑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公众承受能力和企业运营成本,加快建立城市公交成本票价制度,消化补助政策调整给企业增加的运营成本,维护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运营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五)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各项财政政策,城市公交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同等享受其他各项补贴政策;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
(六)做好政策街接。为鼓励各市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自治区在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扶持政策的兑现。即,只要符合条件,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互不影响。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将调整后的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对县(市、区)级的相关政策文件须报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其他有关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5日
附件1-1
各市城市公交车费改税补助数(2015-2019年)
附件1-2
各市城市公交车涨价补助年初预拨数(2015-2019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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