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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03-04 05:54349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6〕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5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陕办发〔2015〕38号)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3〕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环境保护厅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职责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相关处室(单位)管理职能

规划财务处主要负责提出环保专项资金投资方向及资金安排意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并配合职能处室(单位)做好项目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出年度业务资金支持需求及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意见,组织项目申报预审、项目实施监管和项目验收,并配合规划财务处做好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和项目储备等有关工作。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安排、监管及验收等环节全程监督。

二、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分工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主要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二)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类专项资金项目。

(三)污染防治处主要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湖泊生态保护、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类等专项资金项目。

(四)科技标准处主要负责环保新技术示范推广及标准编制项目。

(五)自然生态处主要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防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等项目。

(六)固体废物管理处主要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七)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核与辐射管理、固废管理、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等环境监管和环境科学研究能力建设等项目分别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八)其他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对应的处室、单位负责。

(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有关项目管理的政策研究、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工作。

三、项目申报

按照项目管理主体,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环保部、财政部联合申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市(区、县)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向我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或由省级主管部门、省管企业直接向我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一)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的牵头组织工作,并协调省财政厅联合实施申报。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含良好湖泊保护)、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及有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规划财务处负责协调年度内环境保护专项预算计划,在征求各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经主管厅长同意或报厅务会研究通过后,商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文件。

四、项目审查

(一)规划财务处统一受理各市县、省级部门和省管企业等单位的项目申请材料,按类型对照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进行程序审查,对符合程序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登记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

(二)各业务处室、单位自收到项目资料后开展项目预审工作,主要从业务开展和环境管理的角度,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是否纳入中央、全省有关环保规划,是否属于中央、全省重点环境保护范围等方面,并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规划财务处。

(三)规划财务处综合各业务处室项目预审意见,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形成申报项目评审结果。

(四)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经主管厅长同意或报经厅务会审核通过后,由规划财务处将资金项目计划商财政厅进行批复;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规划财务处会商财政厅向环保部和财政部申报。

(五)厅直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由相关处室或单位根据工作需求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经主管厅长审核同意后由相关处室或单位向规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由规划财务处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涉及环境信息化的建设项目申报前由省环境信息中心提出意见。

五、项目预算下达

(一)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我省后,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的,规划财务处将资金支持情况反馈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项目资金需切块下达的,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规划财务处商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确定资金安排计划和下达预算。

(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规划财务处会同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办理预算下达手续,并将有关项目资金支持情况反馈相关业务处室(单位)。

六、项目监管

(一)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后,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是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督促项目实施进度、指导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估,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规划财务处。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方案调整的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同规划财务处组织技术论证,提出调整意见。

(三)规划财务处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项目验收

(一)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牵头会同规划财务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形成预验收意见,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由我厅向环保部对应司局申请正式验收。

(二)受委托验收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需要省级验收的项目,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登记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牵头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在省环保厅网上公示后报上级环保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会同规划财务处对各市级负责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八、项目绩效评价

规划财务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组织开展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资金投入与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运行情况和项目效益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相关业务处室(单位)。

九、项目档案管理

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库和项目信息数据库。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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