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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啥变化?深度剖析新《固废法》

2016-03-09 06:302420|
     背景介绍: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称《固废法》)第二十五条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 “非限制进口”。短短几个字,看似简单的修改,却是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的一次重大变革。

1.《固废法》与《对外贸易法》的衔接和分歧

在 上述修改前,《固废法》将固体废物分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禁止进口类、限 制进口类、自动许可进口类)。其中禁止进口类俗称为“洋垃圾”,我们通常所说“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是指可用作原料的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 物。在进出口领域,与《固废法》相配套的规定主要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这与《对外贸易法》关于进口货物的规定基本精神 一致。《对外贸易法》将进出口货物分为自由进出口类、限制进出口类、禁止进出口类,并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 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自由进出口类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目的是监测进出口情况,其职责部门 应为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现主要为商务部)。在自动进出口管理方面,与《对外贸易法》配套的法规、规章主要为《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 许可管理办法》等。

那么,修改前《固废法》规定的“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自动许可进口类货物”是何种关系?探明这一问题,就必须结合法律规定与管理实践,从实际执行的货物管理目录入手,抽丝剥茧、逐步深入。

对外贸易法体系

(1)对外贸易法

(2)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4)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固废法体系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3)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2.旧分类在形式上加重了对自动进口许可类的管理

《固废法》修改前分类

(1)禁止进口类,俗称“洋垃圾”

(2)限制进口类

(3)自动许可进口类

按 照修改前的《固废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最近两次大范围修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分别为2009年、2015年,我们结合商务 部牵头制定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对比,可以从实际执行角度,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践意义。

2009年、 2015年两次修订的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仍将其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三类,以2009年目录中自动许可进口类的包括回收(废碎)纸及纸板 为例,其商品编号分别为470710000、4707200000、4707300000,同期执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也包括了这三类商品。 因此,企业如进口上述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在实际通关时,既要向海关提交环保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称 《自动进口类废物证》),又要提交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时,仅需 向海关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限制进口类废物证》)。由此,出现了对自动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时需提交两个“许可 证件”(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P、7),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仅需提交一个许可证件 (《限制进口类废物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亦为P)。

3.新分类在实质上理顺了法律关系

《固废法》修改后分类

(1)禁止进口类,俗称“洋垃圾”

(2)限制进口类

(3)非限制进口类

基 于对上述问题的反思,在国务院大力推动简政放权、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下,2013年9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13年第60号公告,取消了 部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其中就包括上述废纸以及废钢、废铝。即进口上述商品,无需申领、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而2015年环保部等部门公布的进 口固体废物目录,直接将上述回收(废碎)纸及纸板调整至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管理。

为落实修改后的《固废法》第二十五 条,2015年11月,环保部等五部委发布第69号公告,从实际执行层面,具体落实了法律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做了重大改革。企业进口非限制进口类 固体废物,无需申领《自动进口类废物证》,环保部门不再签发,海关不再验核。由此,修改后的《固废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实质上将进口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 类、限制类、非限制类,实现了与《对外贸易法》体系的协调,理顺了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思路。

进口固体废物与“洋垃圾”有本质区别

国 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与人们所称的工业垃圾、电子垃圾、医疗废物、核废料等“洋垃圾”,实际是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两者有着本 质的区别。国家真正要打击的是走私“洋垃圾”,而不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一点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应该严格区分。

随 着节能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作为一种重要的再生资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据不完全统计进口废塑料约 占国内废塑料消耗量的40%、进口废钢铁占全国废钢铁消耗量的11.10%。因此,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我国进口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战略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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