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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子公司获1.24亿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016-05-06 07:163430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林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林洋”)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氏玻璃”),为共同合作开发500吨玻璃窑炉余热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项目合作协议

●合同金额:人民币约12,40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运营时间不低于8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林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林洋”)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氏玻璃”),为共同合作开发500吨玻璃窑炉余热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一、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订在董事长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南京林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开发500吨玻璃窑炉余热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双方通过合作共同获得的项目收益。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1、企业名称: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河北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若一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优质浮法在线镀膜玻璃的生产销售;玻璃深加工、货物进出口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叶氏玻璃2015年度因玻璃窑炉设备大检修,大部分时间未产生销售额,故2015年度财务指标不能真实反应公司实际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末,叶氏玻璃总资产70,894万元、净资产37,969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41,707万元、净利润5,596万元。

公司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总金额:本项目中蒸汽销售总额约为1.24亿元。

(二)项目结算方式:双方通过合作共同获得的项目收益,根据双方约定南京林洋按单价130元/吨时计算,与最终管网用户结算蒸汽费,超出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效益归叶氏玻璃所有。

(三)项目合作主要内容:

1、项目的建设基于500吨玻璃窑炉生产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资源和现有叶氏玻璃具备的相关条件,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依附于生产运行下进行建设和运行。

所属频道:智能用电关键词:林洋能源合同能源管理能效管理

2、南京林洋和叶氏玻璃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开发利用现有余热资源进行改造。南京林洋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由南京林洋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叶氏玻璃为余热综合利用项目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场地、(500T/d,450℃-550℃)的余热资源、生产用水、厂里现存的其它基础设施等。

3、南京林洋通过500吨玻璃窑炉上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获得收益;叶氏玻璃享有余热利用装置的使用权,除此之外南京林洋无须再向叶氏玻璃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南京林洋承担余热500吨玻璃窑炉上余热锅炉综合利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所需资金。南京林洋负责叶氏玻璃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的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的验收由建设方负责,后期运营等所有运行费用则由叶氏玻璃自行承担。

5、南京林洋投资建设叶氏玻璃500吨玻璃窑炉余热回收项目,支配项目产出的蒸汽的所有权;南京林洋将满足其生产的蒸汽卖给园区其他企业。

6、双方协作共同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根据约定相应政策优惠属于项目投资方南京林洋。

7、项目实施后,叶氏玻璃可登入南京林洋自主研发的“林洋智能能效云平台”,实现其管理可视化、数字化、网络化,帮助其实现合理、安全、节约、有序用能。并通过“林洋智能能效云平台”进一步挖掘客户节能潜力,提供优化节能建议,有序管理客户用电需求。南京林洋为叶氏玻璃提供线上线下一站式综合能效服务,在叶氏玻璃工业园区的主要用能负荷点部署能效采集终端,基于林洋智慧能效管理云平台提供能效大数据分析,节能诊断及咨询服务,同时提供全面的节能改造及碳资产管理服务。

(四)项目履行期限:自余热500吨玻璃窑炉上余热锅炉综合利用项目建成验收之日起计,双方有效运营及蒸汽销售履行时间不低于8年。

(五)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三)合同的履行能够进一步拓展公司能效管理平台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发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存在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双方将采取合理措施,积极消除及减轻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影响。

本项目建成并在有效运营时间内,如最终管网用户的蒸汽结算单价低于约定结算价格时,则会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存在回报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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