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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几种融资渠道

2017-06-27 08:592000中国节能网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先期投入较大、节能效益分享期以及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性,节能服务商靠自身滚动发展投入节能产业的资金额度有限,因此融资问题就成为了阻碍节能服务公司持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司做大做强的重要原因。

合同能源管理贷款模式主要基于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要求,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及特点,拟为节能服务商提供的标准化、系统化的融资服务模式,主要包括国际支持资金、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融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等。

一、国际支持资金

国际支持资金是一些国际机构资金与国内银行配套资金相结合的一种节能融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合作开发的“中国节能融资项目”通过转贷银行配套资金开展能效项目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合作的商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融资贷款提供风险分担的“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法国开发署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绿色中间信贷”等。国际资金支持的项目对贷款企业的资信条件、财务条件、项目条件准入门槛较高,实际从上述渠道中获得融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不多。

二、商业银行信贷

目前,银行信贷仍然是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为支持节能减排,国内商业银行中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利用转贷项目进入节能领域;北京银行参与世界银行二期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兴业银行加入国际金融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民生银行参加了世界银行的节能转贷项目等。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在融资模式上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有: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等措施。

未来收益权质押是指银行按照一定的贴现比例提前将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以贴现贷款的形式一次货分次发放给企业,贷款期限视项目的收款期限而定,以该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贷款的还款来源。

目前,浦发银行针对节能环保企业已验收完成并进入收款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配套未来收益权质押模式为其提供项目贷款。

贷款期限:1~3年

贷款利率:央行基准利率上浮5%~15%不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投融资比例:3:7

发放时间:一个月(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融资租赁

在全球范围内,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此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渠道,在发达国家,80%的节能减排项目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实现的。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大批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不论内资还是外资,都纷纷看好节能服务行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对节能设备/资产(租赁网)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银行信贷需要企业向银行提供抵押,并且对抵押物实行较低的折扣率。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具有完全融资的优势,承租人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资信状况非常重要,以为贷款一般体现为企业的负债,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表外融资。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可采取的方式有:

直接租赁:由出租人用在资本市场上筹借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

回租租赁:又称售后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财产(如设备、房屋等)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租赁公司租回来的做法。这是当企业缺乏资金时,为保留资产使[FS:PAGE]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改善财务状况而采取的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一种做法。

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为平衡租赁,所涉及的都是比较大的资本项目,它是指一项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要支付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也仅仅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成本中大部分资金则通过一出租的设备为抵押,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贷款人提供信贷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资金偿还的保障在于设备本身及租赁费,同时需要出租人一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

委托租赁: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和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所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

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开拓资金来源,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时机成熟是也可以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现内部整合,实现节能客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节能设备厂商等多方合作的一体化模式。

四、股权融资

对于处于成长期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银行信贷的门槛相对较高,股权融资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

在融资渠道及模式尚不完善成熟的阶段,各方都在积极努力探索实践。除去上述几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与模式外,实践中,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方式,节能服务公司间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通过整合和合作,分享市场资源、解决资金需求及技术的融资方式等都有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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