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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建立煤炭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 减少价格波动

2017-12-12 11:29620鄂尔多斯煤界

目前,我国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的一半左右,比例最高,数量最大,保障电煤供应是实现电力稳定生产运行的关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其中,《指导意见》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都做出具体规定。

——对煤炭生产企业而言,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同时,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对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而言,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对煤炭主要用户而言,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3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

《指导意见》还根据现有相关标准规范,在参照近年来全国重点电厂煤炭库存的基础上,专门对重点燃煤电厂的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了规范。

对最低库存,《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主要考虑各地煤炭消费量和自给率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区域电煤库存平均可用天数,将各地最低库存标准分为两档。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二是综合考虑运输方式、运输距离、资源矿点、煤种类型等因素,明确具体电厂存煤标准。同时规定,常态下燃煤电厂的最低库存,选取区域存煤与电厂存煤标准的低值。对于运输条件较好的煤电联营项目,可适当调低最低库存标准。三是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5天。

对最高库存,《指导意见》提出,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两倍的最低库存量,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引导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正向激励。《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提出,各地可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强化违规惩戒。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重点关注名单,进行重点关注和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定期公布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信用评估报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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