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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增环保法治利器 多举措补齐污染治理短板

2017-12-14 15:559820中国节能网

来自日前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四川省召开《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新条例内容进行解读,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对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责任。据悉,此次新规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还对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

      

备受关注的新《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是一部修订幅度大、创新内容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新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止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其中,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

新条例强调了加强污染源头控制,增加了城市主体功能区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的内容,增加了实行环境准入标准、产业负面清单政策和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其中,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还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增部分处罚条款,修订后的条款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至七十五条。增加了对超标排放、违反环评相关规定、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等方面的处罚,特别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6种按日计罚行为,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条款和多种情况。

新条例还具体细化了相关环境保护程序,突出的亮点是对实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并对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噪声等环保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也增加了具体规定。依照新条例,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新条例增加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衔接性规定,加强对污水、污泥处理和雨污分流等管理,推进地下水环境风险管理等。基于此,河长制成为新条例的强调对象,明确提出“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承担的监测责任,补充完善了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义务等。要求做到从污染源头防范抓起,同时对联合防治、监督管理、红线保护、生态补偿、限期达标等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条例,四川省还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而在信息公开方面,细化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尤其是污染监测、污染治理的数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业内认为,将环境保护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去,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保护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奖励,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助于督促各方面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业内认为,通过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四川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将从强化环境问题整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四川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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