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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坚持渤海先行 开展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

2018-02-01 13:1552640中国海洋在线
 近日,国家海洋督察第一批围填海专项督察辽宁、河北、江苏、福建、广西、海南6个省区的督察意见已经反馈完毕。记者就海洋督察中出现的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情况专访了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

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及人为因素

记者:此次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负责人: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海洋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陆源入海污染源底数不清、管控力度薄弱,入海排污口排放不达标,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其中,入海河流水质状况较差,河流排海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6省(区)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普遍不达标。

具体地说,入海排污口监管不到位。全国共排查出2900余个养殖排污口,环保、渔业和海洋部门均未实施有效监管。全国审批的入海排污口仅570余个,占入海污染源总数的8%。此外,由于入海污染源动态变化快、隐蔽性强,增加了对入海污染源实施监管的难度。

入海排污口不合理设置问题突出。大量排污口设置未执行相关法律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未综合考虑区域水动力、环境承载力和生态敏感性的特点进行科学选划布局。根据排查结果,全国疑似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2000个,约占入海污染源总数的1/4,主要位于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水域等生态敏感区域。

记者:一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甚至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失,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

负责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4个方面。

一是重开发轻保护的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向大海要地的惯性思维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项目建设让路的冲动依然存在,较多地考虑经济效益,忽略了海域的生态价值。

二是用地需求拉动。2008年,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相关措施出台,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地为保障经济发展的用海需求,也出台了配套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8年——2012年的围填海热潮。

三是经济利益驱动。围填海成本低、成地后收益高,成为沿海地区政府解决项目建设用地的主要渠道之一。

四是陆源入海污染源数量大、类型多、分布广。陆源污染源类型复杂,除入海河流、排涝泄洪口外,包括入海直排口、污水海洋工程处置排放口、养殖排污口在内的入海污染源数量众多,占排查污染源总数的78%。

海洋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记者:当前,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资源丰富。然而,受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影响,我国沿海区域经济和海洋经济基本上沿袭了以规模扩张为主的增长模式,使原本就十分脆弱敏感的近海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威胁。

近5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虽然在局部区域有所改善,出现了一定的趋缓向好信号,但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近岸海域污染整体仍较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形势依然严峻,仍需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根据海洋督察和长期以来的工作实际,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沿海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尚未得到有效落实,海洋生态环境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海洋环境制度体系仍不健全,海洋污染联防联控等关键机制尚未建立;三是能力缺口依然较大,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四是海洋环境风险压力巨大,石化、钢铁、重化工等产业集中在环沿海地区布局,一旦发生意外,极有可能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值得强调的是,近岸海域污染整体上仍较严重。近岸海域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大于3.7万平方公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状况无明显改善,超过80%的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无法满足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海洋环境风险仍然突出,赤潮年均暴发次数近60次,浒苔绿潮灾害持续大规模暴发,渤海滨海平原地区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加重。

从制度到行动严控严管

记者: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在海洋环境治理方面出台了哪些举措?

负责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海洋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大部署,以构建“生态+海洋”综合管理模式为指引,制订出台《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年——2020年)》,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台阶、出实效。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编制完成《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并经中央深改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完成《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实施并开展围填海专项督察。

坚持生态优先,持续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划定守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强化重要生态区域保护和滨海湿地保护修复。2016年以来,全面开展“蓝色海湾”“南红北柳”和“生态岛礁”工程。坚持渤海先行,全面开展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工作。坚持严控严管,持续加强资源环境管控。探索建立“多规合一”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首次确立“以海定陆”战略取向,基本建立国家和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系并推进实施,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海岸带地区协调发展新模式和综合管理新机制。加大海域资源管理和调控力度,转变用海管理模式。制定区域保护特别政策,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实施“四个暂停”,切实降低渤海开发强度。

坚持提能增效,夯实能力建设基础。以观测监测能力建设为主线,加快推进“一站多能”“一中心多基地”和“海洋立体观(监)测网”建设,构建基础扎实、功能完善的监测观测业务网络。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断增加,形成了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监测技术能力明显上升,初步形成了海洋立体化监测体系。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初步建立,海岛基本要素及珊瑚礁等海岛特色生态系统实现业务化监测。

以问题为导向彻底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记者:对此次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海洋局将如何纠正,会采取哪些措施?

负责人:从现在到2020年的3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关键3年。国家海洋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为根本,以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为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力打好海洋污染治理攻坚战。

第一,加大治理力度,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快建立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等制度,率先在渤海建立实施。推进全面布局,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科学选划和设置排污区域,将生态安全作为入海污染物排放第一要求。综合评估并提出非法和不合理设置入海污染源清单,制订整改方案,实施入海污染源综合整治。加快建立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对入海污染源实施动态化、精细化、全过程监督监测。建立污染物入海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控制污染物入海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污染物入海导致重大生态问题、严重后果的行为,实行督察问责。全面强化陆海统筹、河海统筹、省部统筹,突出联防联控联治,多管齐下推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

第二,加大生态保护,有效保护好重要生态区域。坚持优先保护、从严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健全完善海洋保护区网络,着力保护好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重要岛礁、自然岸线等重要生态区域,让海洋得到有效休养生息。

第三,推进绿色发展,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带综合利用与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措施,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推行“生态用海”模式,尽快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打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以监测观测能力建设为主线,加快推进“一站多能”、“一中心多基地”和“全球立体观(监)测系统”等能力建设重大工程,加快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建立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形成布局合理、基础扎实、功能完善、反应迅速、共建共享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

第五,促进统筹协调,打造多方参与的共同行动体系。通过全面建立实施“湾长制”、实施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等制度,逐步压紧压实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国家监督、地方落实、企业履责、公众参与的共同行动体系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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