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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平移”排污费改成环保税 嘉兴上千企业“入围”

2018-02-12 11:3130970嘉兴日报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全面开征环保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记者从嘉兴市环保部门了解到,经核准嘉兴市有1300多家企业要交税。环保税每季一征,2018年1月至3月的环保税将在4月初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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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多家企业在征缴范围内

环保税是由现行排污费“税费平移”而来。税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缴纳环保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

近年来,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建设的推进、工业污水全入网工程的完成,嘉兴市工业企业已经基本实现污水入网排放,不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这些企业就不纳入涉水环保税税源库中。如餐饮企业已经将废水排入到市政管网的,就不需缴纳环保税。而大气污染物,比如火(热)电企业所产生的燃烧废气,即使经过脱硫、脱硝等治理设施进行处理,最终依然要向环境排放。同理,噪声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

嘉兴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羊燕春介绍,针对嘉兴市情况,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个别城市污水管网尚未覆盖区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企业,都应缴纳环保税。目前,全市有1300多家企业在环保税的征缴范围内。居民个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费改税”后,征收标准有哪些变化?税法明确,各省份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税率上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按照国家统一梯队标准征收。


根据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这一税额标准与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第一个征期在今年4月初开始申报

以往,企业每个征收时段都要做排污费核定,首先是自行核算好,然后上报环保部门审核。由于排污费核算方法复杂、操作费时费力,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从申报到入库对账所有流程均由环保部门人员操作。“如今环保税纳税系统接入‘金税三期’,系统将复杂的计算公式嵌入软件,企业只要将申报现成初始生产、监测等可以直接取得的数据填报系统,系统将直接得出应税金额。企业可以根据系统得出的应税金额自行纳税。”羊燕春说。

另外,此次“费改税”遵循“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记者了解到,以前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征收,今年环保税开征后,将由地税部门接手。接手后,将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因此第一个征期在今年4月初开始申报。根据税法,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多排多缴、少排少缴倒逼企业绿色转型

环保税法为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专门增设了两档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在环保部门看来,环保“费改税”,上升到立法层面,彰显国家对环境整治的重视与决心。同时通过“绿色税制”调节的杠杆作用,对不同企业进行“甄别”,环保税负差异,最终将带来产品价格、生产规模等差异,以“优胜劣汰”倒逼企业主动减排,认真履行环保责任,从而促进企业推进产品转型升级,发展更高附加值、绿色低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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