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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卫政策法律及演变背景

2019-03-04 14:361650中国节能网
 从70年代起,美国以《国家环境政策法》为基础,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署,制定了《固体废物处理法》、《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等诸多法律,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环卫行业相关法律体系已经非常完善。其发展脉络如下图所示:
 
1965年国会通过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Solid Waste Disposal Act,简称 SWDA》),这是美国首个联邦政府层面的垃圾处理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是固废管理的责任人。
1970年1月1日尼克松签署颁布了《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规定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目标以及联邦政府、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逐步确立了联邦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权,是美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奠定了美国环境立法的基调。
在此后一段时期内,美国密集颁布修订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1970年12月尼克松发起设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1970年国会将SWDA修订为《资源回收法》,1976年进一步修订更名为《资源保护及回收法》(RCRA),之后又分别在1980、1984、1988、1996年进行了四次修订。该法建立了回复、回收、再利用、减量的4R(recovery、recycle、reuse、reduction)原则,将废弃物管理由单纯的清理扩展为兼具分类回收、减量、及再利用的综合性规划。
美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是填埋,随着城市垃圾的不断增长,大规模建设的垃圾填埋场出现了泄露、污染周边环境等负面问题,1980年美国国会以拉夫运河事件为契机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也称超级基金法),该法提供了一个联邦“超级基金”,以弥补对失控和无主废物填埋场泄漏所造成损害的补偿。
本文内容节选自《2018年环卫行业白皮书》,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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