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新闻分类 切换频道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9-03-08 10:195670中国节能网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19-015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1311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69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4,442,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发行登记费、信息查询专项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97,429,084.9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7,012,915.10元。
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签署的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公司共支付瑞信方正保荐承销费不含税76,650,000.00元,瑞信方正自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将公司募集资金余额957,792,000.00元于2017年08月28日汇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账号40846010010008722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账号5180390000004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账号811200101340035620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账号8110501012400948683开立的存款账户。上述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943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情况
2017年8月22日,公司及保荐机构瑞信方正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47,695.68万元(含理财产品收益、利息收入),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2018年6月30日存储情况表金额单位:元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决定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下属无锡东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专户(以下简称“中信相城支行专户”)剩余资金转存至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下属无锡东门支行,转存完成后,公司将注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专户并与保荐机构瑞信方正、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优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决定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专户(以下简称“兴业惠山支行专户”)剩余资金转存至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专户。转存完成后,公司将注销兴业惠山支行专户并与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苏州银行无锡分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补充协议》。
公司在兴业惠山支行专户共存放募集资金49,880,800.00元,用于公司“生态与湿地环境修复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止2018年3月7日,该账户剩余募集资金50,440,150.52元,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资金划转工作。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3月7日,公司完成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工作,该专户继续用于公司“生态与湿地环境修复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交易所相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881200000564,截止2019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元,拟存放金额为【7,040.8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态与湿地环境修复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将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监管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划出监管账户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及用途材料。《划款指令》应加盖甲方在乙方的预留印鉴。乙方在收到甲方盖章确认的划款指令及用途材料后将相应资金划出。《划款指令》为乙方资金划出的唯一凭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划款指令包括收款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印章及签字内容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对甲方印章、签字的伪造、变造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身份证号: 320421197902064936)、朱正强(身份证号: 430903198412304532)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务流水信息等);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务流水信息等)。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的授权书和丙方的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上述主办人及联系人(联系邮箱详见本协议第十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丙方;甲方应在上述通知中将具体支出计划、支出用途、收款单位及帐号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丙方,经丙方以电子邮件方式书面认可后,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且乙方同时收到甲方转发的丙方同意的邮件后方可为甲方办理资金支取。资金支取完毕后,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的客户回单。
八、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公开披露文件的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甲方如不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丙方责令甲方更正,甲方拒不更正的,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交易所规则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变更保荐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的,或/且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账务流水信息等),甲方可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监管责任的,乙方还应当赔偿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因无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而被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金额)。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导致丙方承担监管责任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除前述约定外,因任何一方违约给本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均应全额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责任结束之日解除。
十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自该争议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 甲、乙、丙三方于2017年8月22日共同签署了《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2018年7月19日原保荐代表人尤晋华先生因工作变动,将不再继续担任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朱正强先生接替尤晋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3. 甲方因规模增长较快、业务区域快速扩张等原因,甲方于2018年11月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规模的议案》,由甲方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丙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议变更“购置生态景观工程施工设备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人民币 5,082.08万元,其中 3,082.08 万元用于新增 “区域营销及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另余 2,000万元用于追加原“生态与湿地环境修复研发能力提升项目”的建设。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交易所相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信息详见下表),现三方一致确认该专户内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如下表所示用途: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者在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之间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补充协议系甲、乙、丙三方2017年8月22日签署的《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均以原协议的内容为准。原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补充协议也相应解除或终止。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19-016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珠生态”)于2019年2月19日对外披露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9),公司预中标河南长葛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双洎河湿地公园项目”)。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招标人长葛市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下发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为双洎河湿地公园项目的中标人。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 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标项目主要情况
1、项目名称:河南长葛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
2、招标人:长葛市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
3、中标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概况:
(1)建设地址:长葛市北部,长葛市域内从佛耳岗水库至双洎河流域李河口水闸段;
(2)建设内容:湿地保护与恢复区、科普宣传区、科研监测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的建设等;
(3)中标价:8,828.34万元;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中标工期:2年。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项目的中标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后,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
四、风险提示
上述项目最终成交金额、项目履行条款等以正式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签订的合同具体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举报
收藏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