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按相应的奖补标准对去年未完成考核任务市、县(区)下达处罚资金794万元,从上下级财政结算资金中扣减,处罚资金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区)进行生态补偿。
自2018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了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资金兑现奖惩,采取以奖代补、奖罚并举,对完成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考核目标任务的予以奖励,完不成任务的予以处罚,将资金“戴帽”下达改为市县统筹使用,从而发挥财政资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作用,树立“谁保护、谁受益”的正面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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