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各设市城市按照《陕西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可以自愿申报。被撤销“陕西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陕西省节水型城市”称号。《陕西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明确,陕西省节水型城市应具备法规制度健全、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全面开展创建活动5项基本条件,同时应满足相关基础管理指标和技术考核指标。各市(区)、县(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自来水的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均可自愿申报“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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