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作为我国节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第三章第一节“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中的一般规定,为所有用能单位设定了节能管理的基本遵循。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双碳”战略目标的提出,这些原则性、普适性的条款在实践中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其可操作性与精准性亟待提升。
本文旨在结合当前实施现状与国际经验,探讨该章节的修订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节能法律制度、构建现代化能源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现实困境:普适性规定与差异化现实的矛盾
《节约能源法》第三章第一节(主要为第24条至第28条)确立了用能单位应履行的几项核心义务:
· 制定节能计划(第二十四条)
· 建立目标责任制与奖励机制(第二十五条)
· 开展节能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六条)
· 加强能源计量、统计与分析(第二十七条)
· 禁止无偿供能和“包费制”(第二十八条)
这些规定在立法初衷上是全面且积极的,意在推动全社会形成节能管理的共同准则。在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实践中,它们通过与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等制度相结合,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我国能源强度的持续下降。
然而,问题的另一面在于,法律对“用能单位”未作区分,“一刀切”地将上述义务赋予了从大型工业集团到小微企业的所有市场主体。这种普适性要求在面对千差万别的现实时,其可操作性便大打折扣。
例如,要求一个数人的初创公司“层层分解”节能目标并建立复杂的奖惩机制,既不现实也无必要。这导致在中小用能单位层面,法律条款往往因执行成本过高、标准模糊而难以有效落实,甚至出现了“普遍违法”或“选择性执法”的尴尬局面,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修订核心:从“一体适用”迈向“分类施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可执行性。为了让节能法规从“倡议书”转变为精准的“操作指南”,未来的修订应以分级分类管理为核心原则,精准施策。
建议一:明确用能单位分级,实施差异化法律义务
借鉴国际经验,建议在法律正文中对“用能单位”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设定差异化的法律责任。例如,可以根据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划分为三个层级:
· 重点用能单位(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作为监管核心,应强制性、全面地执行第三章一般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接受严格的节能监察与审计。
· 中等用能单位(如年耗能500-5000吨标准煤):可适用简化的管理要求,例如,强制要求进行能源计量统计和数据报送,但对内部责任制、培训等可作指导性要求。
· 小微用能单位(如年耗能<500吨标准煤):应以“服务+引导”为主,免除其强制性的节能计划、责任制等复杂义务,代之以政府提供的节能诊断、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鼓励其自愿节能。
制度配套:从“原则要求”走向“量化标准”与“工具支撑”
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还需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将法律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化、工具化。
建议二:量化关键概念,提升条款可操作性
对条款中的模糊术语进行清晰界定,为企业合规和政府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 关于“合理用能”:可明确其参照标准,如“应力求达到所在行业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不应高于行业能耗基准值”。
· 关于“加强节能管理”:可对重点用能单位明确要求其“建立并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如GB/T 23331/ISO 50001)”或“按规定配备经培训的能源管理负责人”。
· 关于“定期培训”与“统计分析”:可设定具体频次(如每年至少一次培训)和报告要求,为执行提供量化指引。
建议三:健全支撑体系,减轻企业合规负担
法律义务的设定应充分考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执行能力。
· 建立国家能源消费数据平台:利用数字化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能耗数据在线填报与分析服务,降低其统计成本。
· 完善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借鉴日本等国经验,建立国家认可的能源管理员或能源审计师资格认证体系,为企业输送专业人才,提升其内部节能管理水平。
· 推广市场化节能服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将内部节能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实现节能目标。
· 强化正向激励:完善并落实财政、税收、绿色信贷等激励政策,对严格履行节能义务、节能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实质性支持,形成“奖优罚劣”的良性市场环境。
结语
推动《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其目的并非是为企业增加负担,而是使其更加科学、精准、务实。一部能够被社会普遍遵守和有效执行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引导和规范作用。通过引入分级分类管理,明确量化标准,并辅以完善的制度工具支撑,我们能够将宏大的节能目标,转化为各市场主体切实可行的行动路径,从而为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