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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2014-10-17 10:593070|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

有关企业:

  2013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5号),建立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及通报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的实施工作,实现2015年我国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的目标,决定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且统计新能源乘用车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超过6.9升/百公里的乘用车企业,将进行公开通报。

  二、对于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GB27999-2011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

  三、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乘用车、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应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划不能达标的,需进行方案调整。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的项目,暂不办理。

  四、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推动燃料消耗量相关国家标准实施。

  五、对于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不履行达标承诺的乘用车企业,将在海关通关审核、进口检验、生产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加强监管。

  六、各核算主体应严格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要求,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不达标企业需同时递交平均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承诺书,提出具体的年度改善目标、改进措施等,包括对现有的达不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车型的停产、限产等。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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