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信委:
你委《关于紧急协调我省与浙江省开展年度跨省电量交易的请示》(闽经信能源[2013]874号)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现函复如下:
一、支持福建和浙江两省实施跨省送受电,鼓励签订长期协议。
多年来,福建省发挥资源优势,组织电力外送浙江省等华东地区,既实现了省内资源优化配置,大量减少了弃水,也大大缓解了浙江等地电力供应紧张矛盾,促进了区域电力余缺调济,取得了较好效果。
鉴于福建省和浙江省资源状况和电力供需形势,特别是溪洛渡水电厂以及溪洛渡送浙江输电线路第一年投运,送电可靠性易受来水、线路稳定性等因素影响,今年福建和浙江两省仍有必要继续开展年度跨省送受电,具体事宜请你委组织有关电力企业,与浙江省政府主管部门、电力企业协商制定年度跨省送受电方案,促进供需形势的整体平稳。
二、有关各方要协同合作,积极开展好电力外送日常交易。
针对电力供应相对宽松的实际,福建省应根据省内发电企业经营形势和来水变化情况,积极组织日常交易,增加电力外送。在受电地区上,既可以向浙江省送电,也可以向华东其他省市送电;在交易方式上,既可以开展年度双边交易,也可以在交易平台上实施月度集中交易。在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前提下,国家电网公司应协调福建和浙江两省电网企业,为跨省送电积极创造条件。发电企业应做好生产运行和维护,保证并网安全稳定,积极参与电力外送。
我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等单位加强跨省区送受电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有关矛盾。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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