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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共山:关于完善用地税收政策促进太阳能光伏电站投资提案

2015-03-06 13:563050中国节能网
     发展可再生能源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光伏太阳能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部分已成为推进我国能源和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达成国际环境气候变化责任目标、实现十八大制定的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十二五、十三五各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驱动因素。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精神,国家和地方各部门配套出台了促进太阳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解决项目开发、土地征用、核准、并网、补贴到位、融资等方面的问题,吸引了社会投资进入光伏产业,2014年全国新增并网光伏发电容量1060万千瓦,约占全球新增容量的四分之一,实现了平均年增1000万千瓦目标。但是和年初制定的1400万千瓦目标还有不小差距,原因种种,主要的障碍还是集中在项目用地方面的政策限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的精神,光伏电站用地范围主要为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尝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的光伏电站项目,因此光伏电站用地主要是没有列入土地开发规划范围,后续开发利用价值低,远离城镇与农林用地。
 
      2、目前土地使用税政策征收标准范围区间跨度大,容易造成理解的歧义。以现行土地使用税最小征收单位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来说,目前各地的税率标准是每平米0.6至12元,以通常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每10MW占地350~400亩(约23~27万平方米)的标准来算,一个10MW的太阳能光伏电站每年需缴纳15~300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同地区相同项目缴税额差距过大,有失市场公平。
 
      3、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定义理解歧义,范围不明确。在某些财政收入薄弱地区,因此扩大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但仅以建制镇这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最小一级行政范围来看,现行条例对此界定的征税范围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而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镇一级行政机构通常都下辖着数量不定的行政村(包括街道和居委会),对建制镇下属行政村的界定,因此就存在着各个地方不同的解读。目前新疆、青海、甘肃、吉林、山东、河南、安徽、江西、湖北、贵州等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就限于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街道或居委会);而在陕西、内蒙、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广东和海南等地,不仅包括建制镇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或街道居委会,也包括建制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其他行政村和街道居委会。
 
      4、征收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增加了光伏电站投资成本。以全国平均的光照水平来算,现有一个10MW项目占地350~400亩(约23~27万平方米),如土地占用税使用税率取中间值,平均6元/平方米,每年需缴纳的土地占用使用税高达140~160万元,再扣除企业所得税,则光伏发电项目很难有多少收益可言。
 
      针对上述提到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中实际存在的土地相关税费问题,我们提请免征太阳能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的建议。一方面是参照国家对常规火力发电基于《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政策,享受相关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同属于电力行业的太阳能光伏还有发电环保无污染、无碳排放,更应该享受这个政策,以真正政策倾斜鼓励太阳能这样的环保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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