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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国标编码印错应该处罚吗?

2015-03-09 16:422960中国纺织网
    问题:某市工商局组织对一批服装进行抽检,经检测机构检测,该批服装质量符合国标要求,但服装上的国标编码印制错误,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这种情况工商机关应该处罚吗? 
 
  辽宁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胡明超解答: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产品标志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工商机关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经营者改正错误的国标标志。 
 
  (2)如果将A类产品国标标志印成了B类产品的标志,而B类产品的标准高于A类产品的标准,则产品应当符合B类产品的质量要求,否则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非产品标志错误。 
 
  如果将A类产品国标标志印成了B类产品的标志,而B类产品的标准低于A类产品,A类产品的检测结果高于B类产品的标准但没有达到A类产品的标准,A类产品同样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如果将A类产品国标标志印成了B类产品的标志,A类产品与B类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产品标志错误,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对上述3种情形,工商机关都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一些企业在写字楼办公房间的窗口用横幅或LED屏打出企业的名称商号、徽标、商标、联系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宣传语,有的设置于窗外,有的设置于窗内,有的设置在楼顶。对这种行为工商机关应该如何监管? 
 
  辽宁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胡明超解答: 
 
  (1)这种行为属于发布自设性户外广告行为。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企业办公场所建筑物外表发布的企业信息,目的是推销商品或服务,或者加强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了解。 
 
  (2)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对“户外”应作合乎情理的解释,不能单纯理解为仅指标牌等设置在窗外、楼外的情形,而应看企业设置的标牌等是否收到户外广告的效果。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窗内设置的横幅或LED屏,如果实际收到户外广告的效果就属于户外广告,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对这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问题:食品检验报告结论过于笼统,在行政处罚中如何与《食品安全法》衔接?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检验报告结论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前10项所列举内容相对应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前10项认定。 
 
  (2)食品检验报告结论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前10项所列举内容不能对应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认定。 
 
  问题:移动通信公司要求客户预存话费并送给客户食用油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吗? 
 
  安徽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郑舒玉解答: 
 
  上述情形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移动通信公司要求客户预存话费并送给客户食用油的行为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送食用油是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工商机关只能对赠品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管。 
 
  问题:某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查明皆为垫资,应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还是虚假出资?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能否按虚报注册资本定性处理?利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否属于虚假证明材料?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1)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责任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后者一般为公司;二是侵害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主要侵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后者则主要损害交易安全和登记管理秩序。 
 
  (2)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全部垫资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可定性为虚假出资行为。 
 
  (3)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如在法定时限内,应予以处罚,其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行为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考虑情节。 
 
  (4)利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属于虚假证明材料。涉及的资金问题,可按查办“两虚”案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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