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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国家税务局落实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环保

2015-03-24 07:012990云南低碳经济网

为促进节能环保,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电池、涂料的纳税人按规定计征消费税,同时规定:“在施工状态下挥发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标准”,免征该产品消费税。为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节能环保号召,西山区国家税务局采取四项措施,提高纳税服务质效,帮助指导企业享受国家相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理清企业名单,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征管系统查询辖区内涉及生产销售电池、涂料的企业,逐户分析企业相关产品,对可能涉及消费税征收的,及时告知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效通知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中消费税备案类优惠流程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是实地走访,上门送政策。对辖区内受新政策影响的企业进行走访,帮助其分析政策要点、涉税产品结构、执行优惠的标准,加深企业对消费税政策的理解把握。同时针对企业提出的账务核算处理、纳税申报方式等问题一一解答,方便企业快捷办理税务事项,避免涉税风险。

三是培养企业节能环保意识。在宣传税收政策的同时,向企业说明政策出台的背景,建议企业从节能环保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当前产品结构。

四是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未达到消费税税收优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督促企业按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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