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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乌兰浩特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公告

2015-06-01 15:571790内蒙古晨报

乌兰浩特市利环污水处理厂自2008年以来,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价字[2007]2551号《关于调整乌兰浩特市城市污处理费的通知》中,由于存在兴安盟行署常务会议纪要〔2007〕6号文件要求,即盟财政每年拨付20万元用于补贴乌兰浩特市利环污水处理厂,实际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48元,又由于盟财政补贴没有随着城市居民供水量增加而增加,进而引发了价格矛盾。为了解决污水处理费价格矛盾,盟财政从2015年起取消了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补贴,因此,恢复执行污水处理费势在必行。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兰浩特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07]2551号),恢复乌兰浩特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重申公布如下:

一、恢复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40元调整为每吨0.6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60元调整为每吨0.90元。同时以COD排标为准,对超排用户,在缴纳相应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再按超排比例加收。

二、恢复污水处理费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凡向乌兰浩特市污水排放管网排放污水的各用水户按照用水量及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并征收污水处理费;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环卫及消防等公益服务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用于城市排污管网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污水处理费代收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建委、审计、环保、排水部门进行微机联网、监控,促进全面征收足额上缴。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对全市一类城市低保户实行每户每月免收1吨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

三、恢复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从公告之日起执行。

四、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建成后只收费不运行或乱收费问题的出现。

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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