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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条例修订草案:新建住宅供热开发商先交钱

2015-06-25 14:003570半岛都市报

6月24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关于《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报告,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尚未售出或者未办理用热开户的新建住宅,按照基本热价核算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万振东说,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供热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缺乏具体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对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目前农村社区供热方式、实行集中供热的条件和基础等与城市有较大差异,不能简单适用城市集中供热的模式,需要系统研究提出对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农村居民提高生活质量、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为此,建议授权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建议进一步研究。针对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和研究。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强制性规范,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与其承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相对应,有助于检验供热设施质量以及保障入住用户的采暖需求。

万振东说,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此外,根据修改意见,“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或者未办理用热开户的新建住宅,按照基本热价核算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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