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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要求急需升格为环境标准

2015-07-03 09:352630中国环境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日前共同举办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家标准发布会,将“美丽乡村”这个较模糊的概念演变为一套可量化的国家标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指南》规定了气、声、土、水等环境质量要求,对村容维护、环境绿化、厕所改造等环境整治指标作了专门设定和量化,如村域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须达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超过80%等,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框架性、方向性技术指导,使美丽乡村建设有标可依,乡村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有章可循。

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应从《指南》的发布中得到重要启迪。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文件,作出了大量的规定,提出过诸多要求,但缺少可操作、可执行、可量化,并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标准。如在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等创建方面,虽然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具体的创建指标,地方也在努力创建,但缺乏法律标准的支持,导致执行力不足,在权力清理、规范创建时,容易首当其冲被取消;同时,导致其规划、评价、考核缺乏权威依据。

应当肯定,近年来环保部门十分注重各类环境标准的修订和制订工作,但大多局限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如何强化环保工作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建设尚重视不够。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对环保法律法规所作的要求、规定的法律义务,进行实践经验总结,经相关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上升为具备普遍指导意义的技术规范,从而发挥标准的技术规范和引领作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制度、管理上不断创新和完善。

设定基本框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原则要求,筛选、梳理相应的环保要求,明确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确定重点领域和主要环节,纳入总体标准建设规划,逐年实施。要坚持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强化规划引领,做好统筹和顶层设计。

实行量化管理。汇集财政、住建、农业等部委的相关工作要求,对重点领域和主要指标确定量化指标,给予目标性指导。标准内容要体现核心理念,反映出生态美、生活美、生产美和行为美。

突出环保特点。生态环境具有自身的演化规律,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和发展需求,对水、气、声等各类环境要素进行划分,突出普适性、指导性、引领性、实用性、兼容性等特点,并以国际相关标准为标杆,着力构建覆盖各类型、各要素的标准,逐步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衔接。这些标准可以是推荐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

强调建章立制。标准要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等体现。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责任制度有哪些、人员要多少、是否要考虑企业大小等,都需要相应的标准规范。《指南》就要求管护人员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2%。

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工作最能体现民情民意。公众既是环境建设的主力军,又是建设成果的享有者。新环保法第五章专设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因而更需要量化的指标和标准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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