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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5-08-18 09:461970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参加,共同研究制定了《办法》。《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也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理要求的重要体现。从严治党、制度治党,是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伟大事业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依法治理,是促进人民政府履行职能、服务人民的根本途径。无论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还是依法执政、依法治理,核心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害在于领导干部,关键在于落实责任。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办法》是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通过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从而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问:为什么要将追责对象聚焦于党政领导干部?

答: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体现有权必有责。《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有执法管理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等)领导人员。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二是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三是强调“党政同责”。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追责情形?

答:科学合理规定追责情形,是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晰责任主体。《办法》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二是抓住突出问题。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成因复杂、表现多样等特点。《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不搞面面俱到,真正体现“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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