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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司法双剑出鞘 经济政策亮点频现

2015-08-25 16:203130中国电力报

      从今年1月1日新的《环保法》正式实施,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进程加快;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草案)》颁布,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与其他更为具体的工作相比,今年上半年,环境立法、司法“双剑出鞘”,有着更加明确的目的———通过引导和倒逼,彻底改变过去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将守法变成新常态。

环境立法、司法步入新阶段

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以说开启了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个新阶段。上半年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梳理汇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抓紧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着力推动新环保法实施。如环保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为落实这些要求,3月底,环保部重启绿色GDP研究项目,致力于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上半年,环保部组织起草完成绿色GDP核算有关技术规范,并确定在安徽、海南、四川、云南、深圳、昆明、六安市7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根据环保部的要求,针对各试点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将在今年下半年出台。

另一方面,为衔接新环保法,今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立法进程加快。

据环保部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 (修订草案)》主要突出了全面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深化企业治污责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突出强化公众参与、明确排污许可的法律地位等内容。

环境司法方面,截至3月的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设立了382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

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同日发布。

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

同时,环保部表示,将继续推动构建环境司法体系,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在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衔接机制构建和创新、信息共享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环境经济政策亮点频现

环境立法的加强为环保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一系列经济政策的出台则重在以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上半年,环境经济政策呈现出诸多亮点。

第一,“绿色税收”政策逐渐完善。例如,财政部在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中,首次将“环保综合名录”作为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明确“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环保综合名录”及相关政策制 定完成。研究制定“环保综合名录(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含有“双高”产品830余项,已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商务部、财政部均明确表示,已被纳入“双高”产品名录的商品,不纳入放开加工贸易、提高出口退税的考虑范围;对其他商品,也将其环境污染、环境风险情况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编制完成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向国家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指导地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湖南、江苏等省已公布2014年评价结果。

第四,绿色信贷政策深入实践。在重庆、江苏两地开展环保部门与工商银行直接共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环评审批、环境违法等信息的试点工作,工商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环境信息,对相关企业采取支持和限制措施;继续向银监会、人民银行报送企业环境信息,供银监会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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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新亮点解析
法不手软,环保才有力。2018年,全国法院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204件。制定服务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5.1万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则,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湖北、重庆、青海等地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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