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3年10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要求,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整治时间短、任务重,部分地区和少数行业领域治理效果未达到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责任
各级安监、经信、住建、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落实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的统一协调、信息搜集、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隐患和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摸清本行业(领域)涉氨制冷企业底数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对辖区(行业)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包括设计、安装、改造、维修)液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和设备底数,进行分类造册和登记建档,并汇总上报。
三、严格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各地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2013〕6号、安委办[2014]1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晋安发[2013]12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文件有关技术要求,彻底整治当前涉氨制冷企业存在的设备陈旧老化、非法安装、无证使用、超期未检等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治理,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巩固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全面提高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请各地在7月底前完成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9-11月,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按照安委办[2014]10号文件的《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和晋安发[2013]12号文件的《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11月底前,各地组织“回头看”再检查,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治理到位。12月20日前,各市安委办、各有关成员单位将专项治理总结、《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一并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省安监局监管四处,秦胜利:0351-6819753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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