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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用湿地

2015-10-21 10:112050中国环境报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日前在福州市举行,提交审议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用重要湿地范围内的湿地,并对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福建是中国湿地资源极其丰富的沿海省份之一,据资料记载,福建省历史上湿地分布区面积200多万公顷。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福建湿地利用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现存天然湿地仅为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1/3左右。

“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湿地作为国土类型的一种,从国家宏观管理角度也应实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稚平在作初步审查报告时表示,由浅海、河口、红树林和滩涂构成的滨海湿地占福建湿地总面积80%以上,是处理好保护和发展关系的重点与焦点。

据悉,当前,福建湿地利用与保护的矛盾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一是非法开(围)垦、填埋、养殖现象屡禁不止;二是擅自采砂、开矿、取土、烧荒以及非法采伐林木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导致湿地生态系统严重失衡;四是湿地污染加剧;五是湿地保护管理涉及政府部门多,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统一规划。

为此,《草案》拟明确,林业部门为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规定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

福建长汀汀江国家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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