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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配套细则出台:配售电侧放开 释放改革红利

2015-12-21 08:172850中国证券网

11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发改委能源局印发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具体包括《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件内容涵盖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交易机构组建、放开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自备电厂监管等六大方面。六个配套文件是主要围绕9号文新电改执行层面的具体政策规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力改革实施细则。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一)配售电侧放开,释放改革红利

配售电侧改革是此次公布的六个配套文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亮点之一。

在改革前,我国电力供给市场以电网为核心,售电侧的用户几乎不具备议价的选择权。而在改革后,售电牌照的放开使得售电侧市场形成以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为纽带的竞争格局,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电网企业营业范围、配电业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限定电网职能。分离售电业务,电网企业只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并要求电网公平地向市场提供输配电服务,并公开输配电网络的相关数据;2、放开增量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按照《意见》中提到的分类方法,售电公司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公司的注入门槛设定在资产总额2千万以上,不同等级公司所能够从事的售电量不同。而电费由电网统一收取再支付给发电和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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