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与上海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 改意见请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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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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