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技术首页 技术分类 切换频道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14-07-17 15:143800中国节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五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录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建筑法》《建筑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启修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熊士泊出席工程项目管理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熊副司长讲话共分五大点:1)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简

0评论2015-11-25847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0评论2015-02-02647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评论2014-12-25629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新修订)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水灌溉综合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探索和创新节水灌溉工程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和推动全国节水灌溉事业的健康发展,

0评论2014-12-11336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0评论2014-12-11411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0评论2014-08-13404

住建部、工信部联合出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0评论2014-08-06560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环保局【颁布日期】 1992 02 20【实施日期】 1992 02 20【文号】 国家环保局令第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

0评论2014-08-06544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附件: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

0评论2014-08-06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