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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4-07-31 17:062630中国节能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

  为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管理、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4〕30号)精神,结合工业节能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2014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2014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监督约束作用,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点监察内容

  (一)电解铝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省内所有电解铝企业上一年铝液生产量及其耗电量进行统计、核查,确定其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函告省级价格部门,配合价格部门明确并公布电解铝企业执行电价标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对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

  各地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要求,对工业企业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和电机生产企业执行能效标准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1.重点监察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制定低效淘汰落后方案和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方案情况;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和地方实际情况,按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情况。

  2.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电机生产企 业专项核查的通知》(质检办量联〔2013〕1040号)要求,按期联合质检部门重点对电机生产企业贯彻执行《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163-2012)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三)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电石 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监察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按期报送自查报告情况,组织现场核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落后机电设备淘汰、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2.对照国家已发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地方性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开展企业贯彻执行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专项核查。对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进一步核查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以及各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四)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生产情况节能监察;开展对工业企业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情况节能监察。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精心安排部署。各地节能监察机构要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和工作责任,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业节能监察计划任务。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做好监察落实。对在监察中发现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要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限期整改、执行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等处罚措施。要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制度、公示制度,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严明工作纪律。在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规范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为,树立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四)及时报告情况。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于2015年3月底前向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上一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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