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认定工作,确保开展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节能减排量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量第三方审核是指对申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节能减排量、替代燃料量或节能减排投资额审核。
第三方审核机构是指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节能减排量审核,并出具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部规定和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四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科研、设计、检测、咨询等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三)能够独立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量的审核工作。
(四)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交通运输领域科研、设计、咨询、检测工作经历。从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交通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所属交通企业集团)推荐和交通运输部认定,成为第三方审核机构。
交通运输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认定第三方审核机构,明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根据审核机构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审核资质分为“公路、水路、综合”三类。“公路”是指从事道路运输装备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项目审核;“水路”是指从事水路运输装备及港航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项目审核;“综合”是指可以从事包含“公路”、“水路”两类技术领域项目审核。
第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接受申请单位委托后,成立第三方审核小组开展审核。
第八条 第三方审核小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核组组长须是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且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本单位人员。
(二)审核组组员须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全日制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且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三)熟悉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和接受过相关审核培训。
第九条 第三方审核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第三方审核机构也可以外请符合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外请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审核小组总人数的40%。第三方审核机构需对外请人员开展的审核活动负责。
第三章 审核职责
第十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技术导则》的规定,对项目的节能减排量进行审核。
(二)出具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
(三)对审核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培训。
(四)按要求上报审核工作情况及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真实性审查。
(二)现场核查项目节能减排规定内容。
(三)出具项目节能减排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节能减排量检测报告或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申请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节能减排量审核活动。
第十三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开展项目节能减排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确保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并对出具的项目节能减排审核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量支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费用。
第十五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及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管理中心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审核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及工作建议等。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按部规定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节能减排报告的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对审核工作程序和质量进行评价,并对第三方审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方审核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失实的审核报告的。
(二)节能减排审核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三)泄露申请单位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转包节能减排审核项目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审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申请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四)收受申请单位贿赂弄虚作假出具鉴定报告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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