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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2018-01-13 09:3818120中国节能网
 云南省确定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属地原则,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省级不参与分享。各州、市原则上应将环境保护税全部划为县级财政收入,增强县级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能力。详情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根据税法授权,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环境保护税法和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属地原则,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省级不参与分享。各州、市原则上应将环境保护税全部划为县级财政收入,增强县级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能力。
 
环境保护税预算及征缴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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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统一实行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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