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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山东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2016-04-21 14:4714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

鲁政办发〔2016〕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产煤省份,也是煤炭消费大省。长期以来,煤炭一直是我省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消费量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以上,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12%左右。因传统的用煤方式,尤其是煤炭散烧直排和煤炭扬尘形成的污染物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逐渐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不断恶化,雾霾污染进一步加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省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愈加明显,清洁能源供应逐步偏紧。要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控力度,迫切需要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问题。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特别是散煤清洁化治理,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目前,标准规范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畅,职责界定不明晰,加上有些地方推进力度不够,致使治理成效不够明显。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思路方法,突出治理重点,理顺体制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为目标,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防治用煤环节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统一,逐步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更大成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标本兼治、长效管控。坚持以源头管控为重点、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落实管控措施,有效解决煤炭污染突出问题。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市、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强化省直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条促块保、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三是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发展清洁高效煤炭能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要求,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等措施,直接减少煤炭消费,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资源替代煤炭消费,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煤炭清洁能源。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2000万吨。

(二)实施煤炭生产加工源头管控,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水平。按照国家能源局等三部委《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硫分和灰分。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或群矿型洗煤厂。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6号令),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积极推广先进的高效煤粉、洁净型煤和水煤浆技术,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实施工业绿动力工程。到2020年,全省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

(三)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务求实现环保达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加快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步伐,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利用水平,打造煤电产业升级版。2017年对全省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使所有现役电厂每千瓦时平均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新建电厂每千瓦时平均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对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坚决淘汰关停,实现达标排放。

(四)落实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工信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45号),加强对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能耗高、污染重的重点用煤领域的工艺装备技术改造,尽快淘汰落后窑炉、锅炉,推广使用高效煤粉等清洁能源,实现工业炉窑清洁燃料供给。推进煤炭由单一燃料向原料和燃料并重转变,适度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统筹推进煤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焦化、煤化工与冶金、建材等产业衔接融合。到2020年,全省现役低效和排放不达标的炉窑基本淘汰或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70%以上。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高效环保煤粉锅炉。到2018年,累计推广高效环保煤粉锅炉2.5万蒸吨以上,煤粉锅炉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煤粉锅炉平均热效率达到87%以上,争取每年节约180万吨标准煤,减排烟尘4.8万吨、二氧化硫5.8万吨、氮氧化物1.1万吨。

(五)强化煤炭燃用环节质量监管,减少煤炭散烧和污染直排。燃用煤炭必须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燃煤单位使用煤炭的抽样检测。坚持疏堵结合,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通过政策奖补和实施多类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多种方式减少民用散煤和商业用煤。鼓励支持煤炭企业、大型储煤基地加快发展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加大先进民用和商用环保炉具的推广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普及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农村地区禁燃劣质散煤。

(六)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有效保障优质清洁煤炭供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省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78号),加快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在矿区、港口、主要消费区域设立大型煤炭储配基地、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和高效煤粉制备中心,依托现有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和集中统一配送。全省重点建设10个高效煤粉制备中心,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百公里煤粉快速配送网点体系。对先行先试的高效煤粉制备中心,各级财政要予以奖补扶持。统筹规划建设省、市、县三级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实行目录制度和动态管理,加强财政支持和日常考核。各地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结合环保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储煤场地,制定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有效防治煤炭扬尘污染。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煤炭清洁配送。

四、相关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主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煤炭局等部门组成。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推进本地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定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任务。为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对省直有关部门职责任务明确如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处罚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主管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政策扶持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储煤场地土地使用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镇范围内居民、商业、事业等单位生活用散煤的清洁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的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管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指导煤炭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管等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指导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等工作;省质监局负责指导煤炭质量标准审查发布及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煤炭局负责指导煤炭生产加工、煤炭经营监管和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完善激励扶持政策。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信贷支持政策。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适度倾斜,专项用于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等方面;落实粉煤灰、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扶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创造条件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法规规章,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和效能评价机制,完善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煤炭装卸运输储存环节标准和节能环保炉具相关标准等。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煤炭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和支持济南、青岛、淄博、泰安、临沂、德州等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试点及示范项目建设。

(五)严格督查考核执法。省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调度指导,着力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产品质量、煤炭燃烧排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劣质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对生产经营燃用劣质煤炭和排放不达标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六)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扩大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全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通过提高煤炭质量、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淘汰落后燃煤工艺、推广新型燃煤设施等措施,全面开展城市核心区、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地区等散煤治理,减少煤炭散烧直排,全省用三年左右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实现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促进生态山东和美丽山东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进度。到2017年,全省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所有市、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8年,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到2017年,设区城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80%以上;其中省会城市群7个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16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散煤;到2017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

(三)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燃用洁净型煤,优先使用煤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范围禁止销售散煤。

(四)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农村地区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劣质散煤。

三、任务分工

(一)严格煤炭质量管理。

1.工作任务:健全完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研究制定我省洁净型煤质量标准。加强对散煤和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质量监管,确保煤炭产品符合商品煤和洁净型煤质量标准要求。

2.责任分工:省煤炭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牵头制定我省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省质监局负责煤炭质量相关标准的立项核准发布。

(二)加强煤炭市场监管。

1.工作任务: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坚决取缔禁燃区内销售散煤活动,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燃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2.责任分工:省工商局负责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行为;省煤炭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劣质散煤活动。

(三)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1.工作任务:加速淘汰落后老旧的燃煤锅炉,推广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和《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高效锅炉产品,制定我省节能环保炉具能效标准。提高在用燃煤锅炉治污水平,大力实施改造低效燃煤锅炉。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洁净型煤。

2.责任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高效锅炉产业化、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民用炉具能效标准制定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落实锅炉淘汰、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四)重点治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散煤污染。

1.工作任务:明确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将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煤矸石、煤泥等燃料的行为,推动电、气等清洁能源入户,彻底解决城市禁燃区散煤用户的取暖、炊事污染问题。

2.责任分工:省环保厅牵头负责指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的相关工作;各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禁燃区的划定和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城镇范围内居民、事业等单位生活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及城市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锅炉淘汰更换工作。

(五)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散煤替代。

1.工作任务:着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能源升级,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燃气管道、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实施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广洁净型煤及节能环保炉具,替代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散煤及落后炉具。

2.责任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延伸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各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清洁能源推广替代等工作。

(六)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

1.工作任务: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农业生产、商业活动、农村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替代。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含硫量超过1%、灰份超过16%的散煤,优先使用洁净型煤,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推广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及配套节能环保炉具替代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散煤及落后炉具。

2.责任分工:各地政府承担农业农村散煤治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劣质散煤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七)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

1.工作任务: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畅通优质煤源供应渠道。完善清洁煤炭加工、储备、配送体系,实现煤炭清洁精细加工、集中统一配送。加快培育建设一批高效煤粉、水煤浆、洁净型煤加工生产示范企业。合理布局大型煤炭储存场地,加大储煤场地整治力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储煤场地建设土地使用等工作;省煤炭局牵头负责制定全省煤炭储备基地、煤炭物流园区建设规划,落实清洁煤炭、洁净型煤生产示范企业建设任务等工作。

(八)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1.工作任务:借鉴外省市成功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相关激励政策;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重点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

2.责任分工: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奖补支持政策;各地政府要制订出台相应鼓励扶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职责分工。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做好相关日常工作。各地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统筹做好本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试点地区要加大力度、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市实施方案要及时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完善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煤炭清洁利用、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资金扶持力度,对试点地区和列入实施方案的散煤替代项目以及对按时完成散煤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城市,应重点支持。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项目建设模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推动散煤替代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金进入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域。

(三)严格督导考核。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扎实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通报各地进展情况,搞好定期考核,同时将散煤治理工作与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各地要加强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散支持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清洁煤炭的生产和使用。要注重典型引领,查处曝光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的整体合力。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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