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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02 14:0514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海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确保我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完成,达到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一)时间要求。到2017年年底前,全省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包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二)达标要求。改造后的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改造后,现役华能公司的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不含纳入淘汰计划的华能海口电厂4、5号机组)。

(三)新建燃煤电厂要求。原则上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确需建设燃煤电厂,应当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环境指标和环境容量满足要求的条件下新建燃煤电厂。新建燃煤电厂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要低于300克/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主要任务安排

(一)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任务。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协同进行。2017年年底前,华能海口电厂8号、9号和东方电厂1号、2号、3号、4号共6台燃煤机组需要进行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完成改造任务206万千瓦。具体机组改造安排见附表。各燃煤机组改造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可根据我省供电情况调整,改造时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商榷决定。

(二)加强达标排放治理任务。各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华能海口电厂4号、5号和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1号、2号、3号、5号共6台暂不进行超低改造的燃煤机组,要继续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淘汰落后产能机组任务。改造后仍不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标准的燃煤机组列入“十三五”淘汰计划,不再实施进一步改造。华能海口电厂4号、5号机组在满足全省电力供应需求的时段内进行淘汰。全省“六类园区”内现役燃煤自备发电机组在满足园区集中供热需求的时段进行淘汰。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自备电厂淘汰工作,到2020年全省所有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为顺利推进改造工作,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各单位要各司其责,敢于担当,以一天也不耽搁的精神开展工作。

(一)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等相关单位要组织协调监管改造工作。省生态环保厅要建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达标排放管理台账,做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监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要建立节能改造、能效水平、机组淘汰管理台账。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要统筹协调区域电力调度,按照“赶早不赶晚,紧密衔接,灵活调动,错峰避峰”的原则,安排好各燃煤机组的改造时段。

(三)发电公司要尽快落实改造项目可研、报批、改造计划和改造资金。2016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改造计划方案,并分别报国家和省环保、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备案。严格管制每台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改造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生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改造工作的日常协调,协调小组成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和相关市县政府等部门组成(成立协调小组由省生态环保厅下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推进解决改造过程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相关市县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促进工作顺利完成。对不达标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不稳定达标的,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给予处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各电力企业节能改造工作实施监管。

(三)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经环保部门先期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电价支持。

2综合考虑燃煤发电机组排放和能效水平,优先安排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并适当增加发电利用小时数。

3相关市县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49号)有关规定,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切实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

4向中央财政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的财政支持。

5争取开发银行对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继续给予优惠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燃煤电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四)严格评价考核。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投产后,发电企业要按规程及时开展机组性能考核,并将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实施前,电厂应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并确定节能量。新建燃煤机组建成投运和现役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环保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环保先期验收,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确认实施改造后的污染物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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