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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6-10-11 15:53700

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南京将整治VOCs污染,整治对象为有喷漆工艺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部分三类维修业户,共800多家。2016年底前,确保全市50家以上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VOCs污染整治;2017年底前,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基本完成VOCs污染专项整治,提升行业整体环保水平。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园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7月8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47号)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有喷漆工艺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部分三类维修业户,共800多家。

二、工作步骤

(一)2016年底前,确保全市50家以上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二)2017年底前,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提升行业整体环保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源头控制。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鼓励有喷漆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与钣喷中心开展业务协作,促进行业钣金喷漆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

(二)更新改造。

有喷漆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实施改造,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SZJG50-2015)执行。

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见江苏省环保厅网站(www.jsem.net.cn)。排污企业自行选择检测、改造单位,各部门不得指定。

(三)规范管理。

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7月15日前):各区、园区环保局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部署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摸底检查、掌握情况,建立台账,并报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整治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各区、园区环保局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限期整改。2016年11月30日前,确保全市50家以上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治理。

(三)检查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区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纳入大气污染行动计划考核内容。2016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2016年计划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区、园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要充分认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工作目标。7月18日前上报联系人名单。

(二)政策保障,适当补助。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整治工作费用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各区、园区环保局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完成治理的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协调沟通,注重实效。

各区、园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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