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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10-13 11:1070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建成统一、高效、权威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新时期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与监管实现协同联动;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环境监测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各部门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相互衔接、互为补充、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建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工明确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涵盖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全面满足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评价、预警、考核、管理需求。

——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实现各层级各部门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统计数据互联共享,全省环境监测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数据综合分析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统一发布。

——预警应急全面加强。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体系,具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精确预报能力。逐步实现重要水体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初步掌握重点区域土壤及生态状况的变化趋势和潜在风险。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基本建立。

——监测监管协同联动。建立环境监测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实现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更好地运用于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等领域。

——运行机制科学高效。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监测网络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清晰界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点位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实施社会化运维。

二、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在长江、汉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保护湖泊、水库、有代表性的地下水体及城市内河布设监测断面(点位)。在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跨界及其入河口考核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络的统一规划和监测点位的调整优化。到2020年,形成覆盖所有重点流域、重点控制单元、重要水体、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行政交界断面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流域污染特征和水质风险,逐步拓展藻类、有机物、重金属等指标。对重要水(流)域开展水生生物监测以及与水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7年完成所有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新建和改造,实现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根据城市建成区面积及人口数量,增设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在我省主要大气传输通道及边界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区域传输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分析。根据需要,在重点旅游景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增加大气负离子监测指标。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开展道路环境空气污染监测试点。配备大气移动监测车、大气监测无人机、激光雷达等仪器设备,建成大气立体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五)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根据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需求,在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基础上,科学布设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风险较大的工业污染场地、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地球化学敏感区等区域布设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监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和潜在风险。到2018年,建成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及土壤功能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负责)

(六)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实现自动监测代替手工监测。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开展环境振动监测试点。到2017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负责)

(七)完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运用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技术手段,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状况监测系统,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价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需要。进一步发挥遥感监测在区域生态风险预警、生态绩效考核、生态补偿、秸秆禁烧、工地扬尘与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执法等工作中的作用。(省环保厅负责)

(八)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总体要求,加强全省三级辐射监测基础建设和重点地级市电磁自动站建设。在完成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国控网点基础上,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放射性水平和土壤放射性水平常规监测由13个市(州)覆盖到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并扩展到部分重点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因子在现有总α、总β基础上增加U、Th、Ra-226等检测分析项目。到2020年,基本建成点位布设合理、监测内容齐全、能够满足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需求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省环保厅负责)

(九)健全污染源监测网络。各地应明确本辖区内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建立健全覆盖工业与生活污染源、机动车(船)等移动源、畜禽养殖等农业源,秸秆、垃圾、废弃物露天焚烧以及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等污染源的监测网络。重点排污单位应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地方建设污染源监测网络,并对污染源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信息统一发布机制

(十)建立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形成省级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范围、内容、时限和职责,制定生态环境数据集成交换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一)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以“智慧湖北”建设为契机,到2020年,建成集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智能应用、信息共享和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将各级各部门获取的环境监测、统计数据以及图片影像等信息统一联网,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不断丰富数据分析报告的内容与形式,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二)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依托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建设统一、权威的政府发布体系,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建立开放式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服务平台,为社会创新应用创造条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建立环境质量预报与风险预警体系

(十三)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深化省级、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精细化信息服务,到2018年,将城市空气质量精确预报提高到2-3天,趋势性预报提高到5-10天。开展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工作。加强重要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重点流域、湖库水质监测与预警,充分发挥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在水环境质量预警中的作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与预警,逐步掌握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采矿区及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废弃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菜篮子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的特征污染物分布特征、动态变化情况,逐步实现高风险区土壤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科学管理。加强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十四)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到2020年,建立覆盖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形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定期对厂界和园区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掌握污染排放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加强工业园区、涉危险品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预警能力。(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综合运用多源遥感影像,结合土壤侵蚀、水资源、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监测与统计调查数据,对全省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组织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十六)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培训和应急监测演练,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立科学、高效的环境应急监测快速响应与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监测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加强与周边地区在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监测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到2020年,建成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阳五大区域应急监测中心,形成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中心、区域联动、辐射全省、响应及时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七)建立监测与执法协同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监测工作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根据监督性监测结果和自动报警信息,开展同步监管执法。环境监察执法办案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可以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八)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全面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利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气象等部门负责)

(十九)加强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质监局加强对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会同省环保厅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违规的,撤销其资质并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验检测资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二十)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合理确定省级和地方环境监测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保厅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和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各级环保部门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引入市场服务机制。推动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鼓励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积极推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模式改革,采取“社会机构专业化运维,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模式,逐步将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运维。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的新建和改建。(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二)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照统一的监测网络规划、统一的监测技术标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各环境要素监测工作,实现部门协同、数据共享。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组织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由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空气质量监测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气象局组织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由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数据联网及信息发布等管理规定。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加强数据质量检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合理性评估,优化监测点位,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与代表性。完善环境监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实现各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和市场监管的合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强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监测信息化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经费保障,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资金予以重点保障。完善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培养机制,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素质。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必要时通过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予以聘任。(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六)建立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纳入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狠抓工作落实。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调度、督办和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重要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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