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民生改善、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工作部署,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开创美丽天津建设新局面提供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
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左右,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四)工作重点。
1.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2.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3.重点区域及地块:产粮(油)大区、蔬菜产业重点区、污灌区、重点行业污染源集中区,再开发利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及污染地块。
(五)分区管控。各区在充分落实各项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点,重点落实以下方面:中心城区重点落实工业遗留地块安全利用,2020年区域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滨海新区重点加强工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环城四区重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和污灌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其他五区重点加强耕地及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基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调查数据,确定详查范围,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重点行业为重点,排查潜在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设天津市土壤样品库。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参与,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均需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各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各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将耕地按照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切实做好优先保护。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审批部门等参与)
3.大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别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涉及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严格管控类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牵头)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环保、规划、国土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分别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有关方面的监管。(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各区人民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参与)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将针对污染土壤空间使用的原则和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设施布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将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用地集中布置,统筹布局。在项目实施阶段,对可能涉及污染的项目应增加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本区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滨海新区大港石油开采等采矿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加强滨海新区沿海岸线滩涂环境执法,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整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同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及时调整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准入,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外迁,原则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再安排此类用地。(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并远离居民聚集区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鼓励污染集中处理处置,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审批部门、市规划局参与)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严格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市容园林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规划局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鼓励企业实施原材料替代。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落实国家有关部委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动相关工业企业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落实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管理,相关企业建立并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防控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强化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监管,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以滨海新区为重点,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集成示范水肥一体化、新型肥料施用等现代高效施肥技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种植结构,实现化肥减量增效,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结合天津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实施方案,通过精准施肥、调整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途径,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积极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体系,推进科学用药、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有力有序展开,小麦和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1%以上;推广科学用药和高效现代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供销总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选择重点涉农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调查工作,初步摸清调查区域内农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分布、种类、数量。2018年起,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建设,通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点、储运站,以政府补贴、有偿回收的方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试点示范工作,并将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推广到产粮(油)大区及全市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区。(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供销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逐步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残膜污染调查,以实施农田残膜机械化回收作业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残膜机械化回收技术应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开展残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市农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供销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饲料添加剂中重金属等卫生指标的监测,加大对饲料添加剂的抽检比例,规范企业生产管理,确保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对土壤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在天津市水利普查、农业普查及现有水质评价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灌溉水水质状况调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地表水、地下水监测平台,通过查缺补漏,整合建设全市灌溉水水质监测网络,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设施布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各区均有生活垃圾接纳设施的目标。推进和平区、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农村清扫保洁及污水治理制度,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全面摸排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及非正规生活垃圾堆存点,开展整治工作。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市容园林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区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全市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我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有关区人民政府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基础上,有关区人民政府针对重点区域及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建立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区。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各区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参与)
三、政策措施
(一)推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和相关标准研究。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推动《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土壤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和相关标准研究。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适时制修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参与)
(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市区两级环保、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组织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2.加强全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每3年开展1轮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3.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作用。
1.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土壤污染修复、土壤调查监测、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产地常态化预警、农田残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等方面。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合理安排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研究各部门相关激励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供销总社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政策性银行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综合融资服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优势,帮助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银监局等参与)
(四)推动科研及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整合资源,着力开展土壤污染诊断、土壤污染修复及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推动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体系。(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按照国家要求,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建设污染地块应急处置与修复技术研发基地,探索研发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2020年底前,完成北辰区原农药厂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成果转化源头建设,推动一批相关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防治全产业链中的作用。围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状况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安全利用与生态修复等方面,建设2至3个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盟、工程中心等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扶持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扶持环保企业积极开展土壤修复研究和工程实践。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等参与)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
1.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我市各区土壤环境状况。国家及我市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等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天津便民服务“88908890”专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鼓励开展聘请土壤环境保护监督员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等参与)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请市检察院、市高法院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公安局等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及平面媒体等手段,结合美丽天津建设、津沽环保行、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保护课程。组织学生参加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培育学生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四、实施保障
(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并公布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具体项目。2017年3月底,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组织推动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和各区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约谈相关区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