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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2017-05-19 08:281000

为依法推动节能降耗,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促进全市工业节能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业节能监察计划。

一、 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为目标,树立引导与约束并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节能监察和联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提升节能监管合法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力度,推动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全市节能目标顺利完成做出新的贡献。

二、严格落实国家重大工业专项监察任务

(一)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48家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5月底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联合有关区县完成48家企业跟踪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二)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专项核查。按照国家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要求,对我市1家钢铁企业、4家电解铝企业、50家水泥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实施专项核查,并与国家阶梯电价执行标准进行对标。5月底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联合有关区县完成钢铁、电解铝企业现场监察,6月底前完成水泥企业现场监察,分别形成专项监察报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贯标检查。根据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对我市4家平板玻璃企业,11家合成氨生产企业,22家铁合金生产企业,2家焦炭生产企业,1家电石生产企业,4家建筑陶瓷生产企业等44家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达标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9月底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联合有关区县完成全部检查工作,形成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四)工业锅炉、电动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按照工业锅炉、电动机能效标准及淘汰目录要求,对工业锅炉、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会同质监部门对3家锅炉生产企业、14家电机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察,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能效不达标的设备;二是对12家锅炉使用企业、115家电机使用企业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其停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低效落后设备。10月底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联合有关区县完成现场监察,形成监察总结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三   认真组织我市重点节能监察工作

(五)燃煤火电企业能耗达标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部委《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8-2013),对全市21家火电企业49台发电机组能耗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月底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联合有关区县完成全部检查工作,形成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六)烧结砖瓦企业能耗达标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根据《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526-2014),对全市重点区域162家烧结砖瓦企业能耗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月底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区县完成全部检查工作,形成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七)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水平测试。根据我市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水平测试计划,按照《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0-2003)、《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GB/T 15317-2009),组织对黔江、酉阳等渝东南地区28台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水平进行测试,出具锅炉能效测试报告。10月底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联合有关区县完成全部测试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四、积极提升节能监察能力

(八)加强能耗限额标准宣贯培训。严格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是依法依规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基础。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免费公开国家标准相关信息。各区县经信部门、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国家102项能耗限额标准学习,熟悉掌握本区县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具体标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标准宣贯培训。

(九)加强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宣贯培训。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是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公布4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各区县经信部门、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加强4批目录学习,熟悉掌握淘汰设备(产品)的类型和型号,指导工业企业加快落后设备(产品)淘汰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十)依法公开监察。要依据《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透明开展监察。对在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建立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严明工作纪律。在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要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规范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为,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树立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监察的良好形象。监察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谋取利益,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深入宣传教育。依托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各类节能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节能普法教育,提高公众节能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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