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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2017-06-27 09:371000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省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详见附件)。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等四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

具体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由省环保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五条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任何一项未达到目标,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工作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分解的年度目标和任务,应制定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环保厅要加强工作和信息调度。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及打分,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

(三)组织抽查。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工作方案》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对被抽查的地方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省环保厅根据审查、抽查情况,结合国家对我省考核结果作出的综合评价,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环保厅进行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方,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约谈该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地有关区域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方,除暂停审批该地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要求,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条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发现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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