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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民用建筑节能立规矩,“房屋能耗指标”本月起写入购房合同

2017-01-12 08:36590中国节能网

今后市民买房要注意了,不仅要看建筑的容积率、绿化率等,还要看是否节能环保。1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本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措施、旧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卖房时,不但要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而且要把有关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1.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标准建造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达6000多万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能源节约的重点领域。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利于今后加强广西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引导绿色建筑在全区铺开。

针对目前我区绿色建筑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绿色建筑实施缓慢,县级城市缺乏绿色建筑配套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等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要求配建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民用建筑,节能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销售场所须明示房屋能耗

据了解,近两年来,区内不少房地产项目在宣传时以节能为噱头,但实际上达到节能标准的不多。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节能住宅的造价比普通住宅高出10%左右,而建成后的房价至少也得高出10%。为追逐更多利润,不少开发商都在建筑材料上克扣节能指标。为此,《条例》明确了对新建建筑各个环节的节能监管。

该负责人解释,这主要体现在规划许可、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和商品房销售5个阶段。其中,在规划许可阶段,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商品房销售阶段,《条例》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尤其是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技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不符合标准的既有建筑将会改造

近年来广西对公共建筑节能信息监控的数据显示,公共建筑的能耗大大超过住宅。专家表示,《条例》实施后,标注建筑物能耗指标能引导业主和用户选择低能耗建筑物,激励开发商生产节能建筑及节能产品。

除了新建建筑,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条例》提出,今后全区各地将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同步实施。目前,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都将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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