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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节能环保企业IPO 加大并购审核力度

2017-02-09 08:46760中国节能网

如何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基本上都是每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针对涉及这两项内容的两会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证监会2月8日给予了详细回复。

在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方面,证监会表示,将从三大方面推动资本市场助力环保产业发展,尤其是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上市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在加强企业并购审核方面,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充分披露估值合理性及相关风险,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应充分披露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基本情况、不同估值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原因,最终确定估值结论的理由。同时,证监会加大审核力度,形成监管威慑;强化业绩补偿监管,引导市场估值回归。

“三军齐动”服务环保产业发展壮大

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大力推进节能环保科技产业发展的建议》,证监会认为,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爱基,净值,资讯)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节能环保项目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回收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等特点,节能环保企业大多是轻资产、技术密集型的小微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有不小难度。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节能环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首先,私募基金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资本力量。总体上讲,证监会始终积极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并通过支持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向节能环保企业,促进节能环保科技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适度监管、功能监管、差异化监管等监管思路,对私募基金行业不设市场准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事后登记备案,同时推动出台相关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多措并举,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更好地支持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其次,债券市场支持节能环保产业。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改革发展,加大制度创新,不断丰富债券品种和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2015年,节能环保企业共发行13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11亿元。2016年,在证监会统一指导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先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助力绿色产业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包括节能环保企业在内的绿色发行人利用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

再次,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近年来,证监会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上市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包括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特别是2004年和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专门服务成长型、创新型的中小企业。2014年5月,证监会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简化了发行条件,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了服务企业的覆盖面,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包括节能环保产业在内的各类新兴产业。截至2016年6月,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节能环保企业数量分别达70家和59家。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上市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强化业绩补偿监管 引导并购市场估值回归

针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并购重组商誉有关审核及披露的监管的提案》第0456号(财税金融类057号),证监会进行了四个方面的答复。

在加强企业并购审核方面,证监会认为,近年来,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并购行为日益增多,标的资产的估值增值率也逐年攀升,导致上市公司商誉不断提高。

为此,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充分披露估值的合理性及相关风险,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应充分披露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基本情况、不同估值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原因,最终确定估值结论的理由。同时,加大审核力度,形成监管威慑;强化业绩补偿监管,引导市场估值回归。

在加强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业务的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认为,被收购企业的业绩承诺随着上市公司商誉增长而相应增多,承诺主体能否如约兑现业绩补偿承诺,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些,极大地影响着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此,证监会在并购重组日常监管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充分揭示其风险。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低于或高于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20%以上的,应当从收入、成本、费用、税负等相关方面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承诺失信行为。

针对加强对商誉减值测试监管的建议,证监会认为,大额商誉减值将直接吞噬企业经营利润,拖累上市公司发展。对此,证监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并要求中介机构对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

关于“利用大数据技术,向投资者、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提供分析商誉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技术性数据”的建议,根据证监会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盈利水平的相关数据,如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市盈率等,相关数据均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同时,证监会已逐步对上市公司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并相继出台了影视、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等23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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