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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正式写入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安全状况五处修改

2017-06-28 10:311050中国节能网

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说:“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

观察发现,作为一项机制创新,河长制首次被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对饮用水的安全增加了具体规定,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河长制正式入法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于6月27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观察注意到,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内容共有56处。

河长制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显示,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童卫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据了解到,有委员提出,将河长制上升为法律后,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追究条款。关于河长制的追责问题,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

对此,童卫东称,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原来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至于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童卫东表示。

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委员也提到跨行政区域河流治理纳入河长制的问题。童卫东称,现在水污染治理实际上还是以属地为主,当然也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此次修改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至于河长制,主要是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童卫东说。

五处修改涉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保护事关居民健康,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共有5处涉及饮用水安全问题。

童卫东提到,近些年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应该说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

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法律新增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针对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另外,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在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方面增加规定,例如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大力度。相比一审稿,此次表决通过后修改内容大幅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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