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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吕忠梅:全面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2016-03-09 11:252350财新网

导读: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以污染防治为主、以环保部门为主、以城市为主”,没有考虑水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管理体制、城乡一体等最应该解决的水污染问题

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滞后性已非常明显,全国人大代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提交议案,称应制定一部新的能够适应我国未来发展需求的《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基本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全国329个城市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为278个,达标比例为84.5%。86个地级以上城市141个水源一级保护区、52个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完成整治工作,且缺乏明确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规定。

吕忠梅指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以污染防治为主、以环保部门为主、以城市为主”,没有考虑水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管理体制、城乡一体等最应该解决的水污染问题;在制度安排上,没有体现风险预防原则,趋势性控制少末端控制多,预防性措施少应急性处理多,各部门各地方协调协同机制少分工分割制度多,合理可操作的规范少概括一般性规范多,司法依据少行政执行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水污染防治理念的片面化、制度的碎片化、执行力弱化。

她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涉及多主体、多诉求、多层次,利益关系复杂,立法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推动绿色发展方式、生活方式与应对水污染的关系。单纯、被动地应对水污染而不调整涉水产业结构、不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

风险预防与事后应对的关系。正如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的,“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带来较高环境风险隐患”。《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实现从水污染后果和水污染危害防治为主制度、许可证制度,完善水环境标准制度和监测体系,建立多规合一、综合评价机制,提高水生态风险防控能力。

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建立的是以区域管理为主的水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导致区域、部门间各自为政、以邻为壑、权力竞争严重。流域统一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成功经验。

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点源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制度性安排几乎空白。农村和面源污染的贡献率一直在上升,在许多地方已经大大超过了城市和工业,也大大超过了GDP增长率,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亦出现加速趋势。

此外,还要注意水质与水量的关系;水污染治理与水生态保护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公众治理的关系;污染者责任与监管者责任的关系;严格执法与强化司法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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