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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保护及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2017-08-23 06:081010《江苏省科技工作者建议》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加大,水资源匮乏和水污染所构成的水危机依然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约因素。工业及生活污水和废水排放量的日益增加,不仅导致流域及地下水体等使用功能的大幅度下降,还造成可利用水资源的不断减少,因而给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这一状况下,水资源保护及流域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1水资源保护及流域水污染治理现状

根据中国污水处理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6年版),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处于不断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国家明确提出了对公用事业进行开放,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行业;同时,要求在垄断行业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这为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带来了契机。

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程度有所区别,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为代表。在大量投资建设的拉动下,该类城市的污水处理已进入产业化逐步完善期。管理部门对市场化的理解逐步深刻,不仅关注引资因素,更关注效率的核心目标;产业化相关政策陆续出台,政府监管已经基本到位;传统国营企业主体完成改制,企业竞争力明显提高。第二类是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城市,大都出台了一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促进性政策,明确了发展方向;收费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资产和行业监管的角色正逐步理顺;呈现较好的竞争态势,逐渐成为投资的热点区域。第三类是内地省市在国债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的促进下,在国家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的要求下,被动或主动地都以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积极开展了以引资为主要目标的产业化探索;污水收费初步建立,传统行业主体的改制滞后。

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6年版)显示,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规划指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此外,还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各类设施建设予以引导和适当支持。而对于整个污水处理行业来说,未来几年内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发布的《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423条主要河流、62座重点湖泊(水库)的967个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开展了水质监测,Ⅰ~Ⅲ类、Ⅳ~Ⅴ类、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64.5%,26.7%,8.8%。以地下水含水系统为单元,潜水为主的浅层地下水和以承压水为主的中深层地下水为监测对象的5118 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为优良级的监测点比例为9.1%,良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25.0%,较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6%,较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2.5%,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8.8%。338 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取水总量为355.43 亿吨,达标取水量为345.06 亿吨,占97.1%。冬季、春季、夏季和秋季,劣四类海水海域面积分别占中国管辖海域面积的2.2%,1.7%,1.3%和2.1%。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沿岸、长江口、杭州湾、浙江沿岸、珠江口等近岸海域。

2水资源保护及流域水污染治理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水污染纠纷和用水矛盾时常发生。流域水环境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但是人为行政区划却使这种整体性被打破,由此引发一系列弊端和纠纷,这几乎成了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例如在企业排污的情况下,可能是一家企业排污,也可能是多家企业共同排污,尤其是多家企业共同排污时,各个企业责任的轻重往往较难区分,出现纷争时互相推诿,使得纠纷呈现复杂性和交叉性。此外,持续时间长。水污染纠纷往往发生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各自的利益倾向性明显,新旧纠纷交叉,长期累积得不到解决。例如江苏、浙江两省边界水污染案例几十年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二)水资源管理出现水量和水质分离的问题。目前,许多城市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对当地水资源条件及用水需求进行科学论证和有效管理,从而导致河道污染、水生态系统恶化,用水日益紧张等一些问题,以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逐步减少。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相关部门未能有效地对用水总量进行控制和定额管理,对实际用水量缺乏有效的监督,水量分配缺乏科学性。

(三)不同用水水域的水质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缺乏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大多都是指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没有经过科学的计算,科学性较差,保护区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划定方法不统一,管理制度不明确,地方各自为政,自行制定划分方法,导致水资源污染问题的责任方不明确,因而难以保障不同用水水域的水质安全。

(四)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不够系统化、信息化和实用化。近年来,水资源保护投入资金偏低,致使水资源保护机构监测设备落后,分析仪器陈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保护的效率。对于水资源保护技术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如节水技术、水污染防治技术、监测评价技术、规划技术、工程影响分析等的研究成果已经全面推广,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研究侧重于自然科学技术方面,而管理科学研究量较少,这些问题已经制约了管理体制的完善,对于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能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3水资源保护及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实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根据河湖水域具体情况, 划分我国7大流域主要河流和湖泊水功能区,确定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规划建立以水功能区(特别是饮用水功能区)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和监控系统,有效解决行政边界水污染纠纷问题,主持编制全国水源地水质标准和保护规范。分析计算主要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制定流域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策略,建立流域污染物削减与水质改善工程建设优化模型。建立以饮用水源功能区为核心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监管系统,研究制定全国供水水源区水质标准和保护规范。依据水功能区划,建立全国河湖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监控系统,适时预报全国主要河湖水质变化过程,分析评估水功能区达标状况。探讨流域水量和水质统一管理的途径,开发以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功能区状况、污染源控制和水质改善工程建设等管理信息平台。

(二)开发水域水质改善技术以提高水域纳污能力。开发水域水质改善技术,以提高水域纳污能力。一是借助于无砂砼墙、植物和滤纸,以及滤料表面的微生物,截留和去除径流面源污染物。二是利用仿生植物对河流微污染水体强化净化。该技术不仅具有显著净污效应,而且又不影响河道的行洪和航运功能。三是开发生态渗滤型净水丁坝系统。截留净化河流水体泥沙和污染物质,改善河流水质。四是实施河流横断面上的溢流坝抬高水位的建筑工程,改造建成功能复合的透水溢流坝。五是建设具有截水净污的人工湿地生态沟,并通过平台下部间断的渗滤体,过滤沟内水体并进入主河道,使水质得到改善。六是通过溢流坝抬高河流水位,在河岸侧设置低于堰顶水位的出水口,水体流经逐级下降的湿地系统,通过植物、卵石、微生物和逐级水体曝气,改善水质。七是以植物和生物球体组成随水位变化的浮床体,构成植物吸附、微生物转化和水生动物吸收的水域污染物净化装置,强化对污染物的净化。

(三)将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任命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为水污染防治工作首要负责人,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将水资源的防治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官员和流域机构领导的年度考核范围内,如有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临近地方政府间的水资源管理的合作沟通,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域管理体制。集各个流域管理机构,成立统一的委员会,赋予其一定的行政能力,令各部门统一管理,相互监督,协调工作。具体工作职能包括以下几点:分析研究流域的环境容量、合理分配水量、控制污水排放量、制定污水排放量和排放物的标准、做好水资源的污染检测工作、做好各单位工作监督等。

(五)完善水污染防治的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来规范水资源污染问题的责任方向,通过相关机制和政策来确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约束社会各界单位、企业以及个人的行为,严厉惩罚以一己之私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合理利用法律政策,控制各大中型企业的污水排放量,激励人们参加到水资源建设的队伍之中。

建议人:

王 超 中国工程院院士、河海大学副校长

吴东敏 科技译协常务理事 河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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