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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性政策频繁落地 三大环保新法亮点十足

2017-11-20 14:42570中国节能网

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新版环评法、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三大环保法律无一例外都是亮点十足,值得深思。

      

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水污染防治法》的亮点有哪些,让我一同来看看吧。

1.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修改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污水、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3.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4.加强饮用水的管理

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5.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部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新《环评法》)自去年9月1日施行。作为从源头预防建设项目污染和破坏生态最重要的一项环保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抓手。新《环评法》主要有以下六大修改内容:

1.“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

2.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3. 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4.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6.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分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旧条例明显不同就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具体条文如下: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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