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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环保监察对企业新增加哪些检查?

2019-03-05 21:031440中国节能网
 文章导读:在2018年的环保督查中,出动200多个督查组,处罚18.6万件案件。2019年环保监察对企业新增加哪些检查?
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更多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
2、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聚焦高质量发展。
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探索创新督察方法,加大卫星遥感、红外识别、无人机、大数据等技术应用。
4、建立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信息化系统,有利于查找大尺度的生态环境问题。楹庭了解到,此次环保督查更加关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这一大的生态环境问题,提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5、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做好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领域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6、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还将盯住第一轮督察和“回头看”问题整改情况。
7、将有关部门和承担生态环保任务较重的央企纳入督察对象。
8、生态环境部将统筹安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0、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11、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12、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严重违法行为。
13、“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强化监督。
 
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经营的企业,因为环保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被相关部门处罚。您如果认为相关部门的处理不合适,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的企业房屋被违法拆除,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如果遇到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2、请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不要错过维权良机。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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