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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下月施行

2015-08-03 10:473420 东方节能网

日前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已经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

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要求,房地产销售单位还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注明建筑能源的消耗指标、节能措施、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浅层地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水源或者地源热泵空调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记者 吴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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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推广建筑节能产品技术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今后将大力推行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重点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另外,有部分产品因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将限制其使用范围,不再列入我省建筑节能产品推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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